“云浩止耕”不是典故

高鹏

<p class="ql-block">  “云浩止耕”这个词,最近很热,类似“提灯定损”,都是网友们发明创造的,说是典故,我看不是。不过,既然众网友已经摆到桌子上了,那我就“有枣没枣打一杆子”,聊聊再说。</p><p class="ql-block"> 这个词的来源呢,大家都清楚,我就不说了,免得成了“老婆娘的裹脚布”,主要说一些法律规定和个人理解、看法。</p><p class="ql-block"> 关于用途管制。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3次修正,最新)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土规,现在称为国土空间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而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几句话说的很清楚吧?用途管制,也就是说,一块地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国家是有规定的,具体是通过土规确定的!</p><p class="ql-block"> 关于规划地类。在弄清楚这个法律规定后,我们来看“云浩止耕”的这宗地。2004年,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明确: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很清楚吧?荒沼草甸子,是什么地类呢?个人感觉是荒滩、水坑(沼泽),还长有野草的地,看样子是属于土地分类里的未利用地,至于是不是草地恐怕还要两说。但到底是什么地类,当时及后续年限内依法经过审批的土规肯定有明确界定。所以,拿出土规,规划地类这个事就一目了然,而且不可撼动,其他的什么“看样子”“个人感觉”“个人认为”等等,都站不住脚。</p><p class="ql-block"> 关于租赁经营。前面已经说过,双方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当然适用我国《合同法》,其中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写的够明白吧?简单点,合同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可合同约定呢?确实是“兴建奶牛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说的更明白,没按合同办,就得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中,第二百一十九条更是明确,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能不能理解为,从承租方刚改变土地约定用途,租赁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呢?有的人可能会说,没有致使租赁物受损失呀?变成耕地经济收益更大了!但是,大家别忘了,这是哪里?科尔沁草原,生态价值独特,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是不是更重要呢?三段论之“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说的很清楚,在科尔沁,生态文明、绿色美丽恐怕比“经济收入高”更重要吧?!</p><p class="ql-block"> 关于承包经营。这个从通报情况来看,很明了,和农户的什么承包权、经营权不搭边,<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本就不是一回事,所以,谈论多少毫无意义,不然,真就成了“裹脚布”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关于现状地类。简单说,无论是二调三调还是历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基本都是“所见即所得”(二调可能不同),也就是说实地调查时,看到宗地是什么样子,就调查成什么地类。简单举例说明吧,有点猴沟子抹了蒜的意思,即,某宗地去年是种的是粮食作物,调查时就是耕地,今年荒芜未种,结果长了一大片草,就调查为草地,明年种成树,就又调查为林地……不是专业人士,只能说类似吧。但规划地类是什么,这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变的,所以,规划地类用途是关键。还有,就是历年变更调查核定地类(业内三上三下,最终三下核准认定的地类),是确定当时和现在现状地类的关键。</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补充一点,有意思的是:</span>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却是现状地类(确切的说是: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实际就是经核定三下后的国土变更调查数据)。</p><p class="ql-block"> 关于草原管理。涉事宗地是不是草原,除了看土规,恐怕还得看县级市级草原规划图之类,不是则不是,是的话还得看看我们的《草原法》相关规定,没学过,但大概率也是不可以随便退草变耕吧,起码也得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不然谁都可以随意变更,岂不乱了套,科尔沁大草原恐怕也早已灰飞烟灭,变成了科尔沁大草地,甚至科尔沁大沙地……</p><p class="ql-block"> <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关于开垦土地。总的方向是鼓励的,但是,是有前提的,即按照土规,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国家也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开垦未利用地,必须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可开垦区域,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这些,在土地管理法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在科尔沁,要草原还是耕地,每个人理解恐怕不一样。但在这里,将草甸子或者草原(未利用地)开垦为耕地,是否更为适合,恐怕要打一个大大的“?”,竭泽而渔不是良策,涵养水源,保护生态一定更为重要。</span></p><p class="ql-block"> 关于当地政府。没啥可说的,作风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没有耐心,说话不注意方式方法,法律政策掌握不准确,被人揪住了小辫子,经过网络发酵,不处理几个人,恐怕也说不过去。但就是这个处理过程太快,感觉有点着急慌忙的,不知不觉在简短的时间内乱了方寸,稀里糊涂的就下了结论,大概率也经不住事实、时间和其他有关规定考验。先停职,再调查,后处理,或许更好一点。</p><p class="ql-block"> 关于后续处理。事情走到这个地步,本来一件简单的事,结果因为方式方法的问题,闹的沸沸扬扬,地方政府也是灰头土脸,估计也挨了不少骂,再光明正大的去做,也没有义正言辞一说了,只能说“业务”水平堪忧,走法律程序吧,唯一通道,个人感觉胜算很大。</p><p class="ql-block"> 关于情势变更。这个主要是民法典533条,但我们可以试着解读一下:合同有效成立,还在履行期间,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时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或有些条款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其他地变成耕地,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了吧,这个难以预料吗?不一定,个人认为就看合同怎么写,写了就是预料到了,当然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了(按前面说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处置即可)。<span style="font-size: 18px;">没写的话就是没预料到。现在变成耕地,国家实行用途管制,怎么使用提的要求也不一样了,搞不好还要给承租人粮食补贴……继续履行合同,对村集体及其村民不就明显失去公平了吗?当然,这是法律范畴的事,我随便聊聊,不作数,以司法解释或法院终审终裁为准。</span></p><p class="ql-block"> 关于问题思考。云浩止耕,不是成语,更不是典故,有的,只是众网友对该事件的一种看法,调侃或者讽刺当地意味更强烈一些,当然,也无法排除有人跟着起哄,比如我。其实,农村土地承包(承租)看似平静如水,但实则呢,哪个村没有一点集体预留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呢?如何有效的规范这些土地管理使用,才是问题关键,也才能更好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而这,也是当下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p><p class="ql-block">关于最终结论。事实摆在那里,问题和解决途径也很明确,我们还要做的就是:汲取教训、<span style="font-size: 18px;">深刻反思,引</span>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警惕、居安思危,既注重防范化解小概率高风险的“黑天鹅”,也不能忽视放任大概率高风险的“灰犀牛”,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准备,<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用确定性应对不确定性,争取</span>最好结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