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4月26日上午,巡查机动大队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冯小清同志主持,大队党员参加会议。</p> <p class="ql-block">一、冯小清同志传达学习:</p><p class="ql-block">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p><p class="ql-block">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p><p class="ql-block"> 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p><p class="ql-block"> 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抓紧制定反跨境腐败法。</p><p class="ql-block">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p><p class="ql-block"> 2、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蔡奇主持并讲话、李希出席并讲话</p><p class="ql-block">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4月3日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听取党纪学习教育准备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p><p class="ql-block">会议指出,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通知》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p> <p class="ql-block">二、吴福兴同志领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p><p class="ql-block"> 第一编 总则</p><p class="ql-block">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p><p class="ql-block">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p><p class="ql-block">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p><p class="ql-block">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p><p class="ql-block">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p><p class="ql-block">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p><p class="ql-block">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p><p class="ql-block">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p><p class="ql-block">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p><p class="ql-block">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p><p class="ql-block"> 第五章 其他规定</p><p class="ql-block">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p><p class="ql-block"> 第二编 分则</p><p class="ql-block">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p><p class="ql-block">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