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是我国第36个保密宣传教育月,今年的主题是“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安全保密常识,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br>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br>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br>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br>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br>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br>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br>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br>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十四条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br><b>绝密</b>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br><b>机密</b>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br><b>秘密</b>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br>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font></b></h3> 根据《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br>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br>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br>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br>4.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br>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br>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br>7.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br>8.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br>9.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br>10.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br>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br>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br>13.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br>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 style=""><b>公民日常生活中如何防范失泄密?</b></font></h3> 1. 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br>2. 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br>3. 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br>4. 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br>5. 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br>6. 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br>7. 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范的wi-fi网络;<br>8. 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br>9. 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