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彦利

<p class="ql-block">  法律 法规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性,一视同仁是我们都愿意遵从于法律 法规的先提条件,不然所制定的规则与相应的惩罚,就会受到质疑和抵触。</p><p class="ql-block"> 就以我们的治安条例来说,就没有真对女性嫖娼的具体规定与处罚细则,难道女人就不会去嫖娼吗?这从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可能从名词上不能被认定为是嫖娼,但我们也要在法规层面给她们设定一个“嫖夫”的名词,来对她们的这种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的公信理念。</p><p class="ql-block"> 更为不可思意的是,我们的刑法中竟然没有对女性强奸犯的规定与解释,如果一个女性采用暴力,威胁,诱引,甚至是让男性服用壮阳药的方式来强奸男人的话,我们的法律都无法给女性判定为强奸罪,只能是适用现在法律上能够找到的猥亵罪来进行处罚。</p><p class="ql-block"> 要知道这两者之间的量罪度是存在着天壤之别的,事实上就是施行了强奸性的行为,但我们的法律却无法给其定性为强奸罪,这对于法律的公允性,对于男性同胞们,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难道不是一个缺陷与漏洞吗?</p><p class="ql-block"> 法律不是以概率为基准的,更不能说这样的事件是小概率,就可以让法律偏离公平的轨道,这一定会助长一些人的恶意而为。</p><p class="ql-block"> 所以我们还是要将法律的盖子给宁紧,让公平,公正的法律之光,能够普照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无论他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别让男女在法律上出现这样的不平等。</p><p class="ql-block">每天感悟一点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