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与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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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span><b style="font-size:20px;">尊 重 与 敬 畏</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尊重,尊敬和重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敬畏,既敬重又害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在这个问题上,现实中常遇不同的故事。</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中级法院处于承上启下之位,上有省高级法院下有基层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们经历了上下两个院长在尊重与敬畏上截然不同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一个是省高级法院院长詹某,一个是某县法院院长刘某。两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从党委书记的任上调至人民法院任院长,一个是地委书记,一个是县属区委书记(以前有的地方在县、乡之间还设有区,现已不存在这种设置)。此前两人经历大致相近,都是在党政部门,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来到人民法院面对的是个新环境、新岗位、新职业。</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从地委书记转任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詹某,与时俱进,尊重敬畏法律,严格遵守司法规律,一切均依法办事,从不强加长官意志,在新的岗位政绩卓著,为法院建设、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了非常受人尊敬的高层领导和法律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从区委书记转任县法院院长的刘某,职务升了,身份变了,其他一切未变,毫无尊重敬畏之心,视法律为儿戏,我行我素,胆大妄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成了一个悲剧。</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刘某当上院长后,视法律为无物,滥用职权,竟然改判经过上级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将2名已判刑的罪犯改判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罪犯改判为7年。最终自己被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自己将自己送上了“断头台”。这样的妄为真的是让人瞠目结舌,不敢想象。</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经查实,刘某个人并未从中牟取任何私利,一切都是为情,心中无法。在这里,除了情和自我,再无任何值得他尊重和敬畏之处。刘某除了狂妄还在于无知,过去没有接触过法律但到了法律工作岗位仍不去熟悉法律,心目中也就没有法律,没有上级法院,自以为是,不知道天外有天,真可谓无知无畏。刘一生几十年也曾努力、作过贡献,因此而断送,实乃可惜。</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人生要懂得点尊重和敬畏,尤其是在大是大非上,尊重规律,敬畏法纪,明白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并非什么高大上,只是为人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一个领导干部应当有的基本素质。不知尊重,则会我行我素;没有敬畏,势必胆大妄为。一个人如果是没有了任何顾忌,没有什么不可为,一切决定于自己想不想为,这只能是人生悲哀,自我毁灭。</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诚然,这个故事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但是,历史是一面镜子,可以鉴别人的人生,亦可以给人一些启示。</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