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一、明确事故分级调查责任。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造成10至29人死亡或50至99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市(州)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造成3至9人死亡或10至49人重伤的较大事故;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造成1至2人死亡或1至9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省、市(州)、县(市、区)政府 按照国家有关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规定,分别负责调查相应等级的事故。</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二、建立健全提级调查处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可以提级调查处理,由省安委会承担具体调查处理工作:案情特别复杂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较大事故;接到举报,可能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情形的较大事故;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行业(领 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6至9人的较大事故;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发生的第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被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期间 发生的较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被省安委会警示通报或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较大事故;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提请省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处理的其他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提级调查处理规定由市(州)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三、实行事故处置“二报”制度。建立初报机制,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要安排其安委会向上一级安委会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含失联)人数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初步调查情况,并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建立终报机制,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事故性质认定、基本情况、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原因分析、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主要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最终调查情况。</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四、依法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要依法依规认定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责任,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五、完善责任追究协作机制。对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做好“行刑衔接”立案监督等工作,提高责任追究的精准性、时效性。</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六、严格执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之外,应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并协调同级主流媒体报道典型事故案例。</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七、建立事故专项整改方案备案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有关单位要制定事故专项整改方案。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制定的事故专项整改方案,根据事故等级,报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有关 责任部门制定的事故专项整改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地方的党委、政府制定的事故整改方案,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备案。收到备案方案的党委、政府可指派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核查,收到备案方案的有关部门可组织督导检查。</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八、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根据管理权限,发生一般事故,县(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县域内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较大事故,市(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市域内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改,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和隐患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驻企服务。发生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其他部门举一反三开展相关工作。</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九、开展事故整改和防范落实情况评估。坚持“谁调查、谁评估”原则,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依规组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没有落实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和有关党委、政府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对下一级政府开展的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十、明确警示教育组织和评价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组织相关应急演练。发生较大事故,市(州)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同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培训,开展事故责任人员以案说法。发生重大事故,市(州)党委、政府要会同有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复盘事故案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警示教育开展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开展抽查评价,并将抽查结果反馈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