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

太平洋人寿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

<p class="ql-block">“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开展”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将通过”以案说险“的形式向您介绍保险的相关知识。</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以案说法</span></p> <p class="ql-block">王女士,2023年4月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10份。</p><p class="ql-block">2023年12月1日,王女士因病住院,诊断为“乳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p><p class="ql-block">理赔审核发现王女士在2019、2020年、2021、2022年、2023年1月份分别在医院因乳腺疾病住院,投保时业务员已询问客户是否有住院记录,客户称无疾病,未住过院。</p> <p class="ql-block">讨论:本案应如何理赔?</p> <p class="ql-block">理赔结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p> <p class="ql-block">未告知的后果</p> <p class="ql-block">根据条款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p><p class="ql-block">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p><p class="ql-block">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p><p class="ql-block">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p> <p class="ql-block">案例启示: 对于解除保险合同,是退还所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这要判断是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还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过失呢,一般可以全额退费,故意呢,一般只能退现金价值。</p><p class="ql-block">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如果不履行告知业务,得不到保险保障,自身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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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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