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p><p class="ql-block">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将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p><p class="ql-block">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2]520号)四、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收费。招标代理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承担招标事务时,向委托招标人收取的费用……。</p><p class="ql-block">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在过渡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实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了上述文件)</b></p><p class="ql-block"> 四、《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规定:“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p><p class="ql-block">目前,住建系统一般执行建市〔2005〕208号文件,谁委托谁付费。</p><p class="ql-block"> 五、《河北省建筑条例》(2019年修改)第五十条“建筑中介服务活动的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p><p class="ql-block"> 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p><p class="ql-block">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综上所述,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支付。如果双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那么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拨付这笔费用,如未拨付此笔费用,属于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