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r></h1><h1>前两天无意中看见《南京公安》关于线上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通过拓展阅读又了解到,上海居然可以在线上把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公证处出具无犯罪记录公证一条龙办齐了,足不出户。</h1><p class="ql-block"><br></p><h1>感慨几十年的沧海桑田。这让我想起1990年自己办理同样文件的经历。</h1><p class="ql-block"><br></p><h1>当时从南京市公证处了解到,办理无犯罪记录的公证,首先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我问去哪里开,回答说当然是居住地派出所。</h1><h1><br></h1><h1>找到居住地派出所说明来意,户籍警一听就乐了:你没有犯罪,我们哪儿有记录呢?我们从来不记录居民没有犯过罪。那么多人,绝大多数都没有犯过罪,每天还是每个月每年记一次,记得过来吗?再说了,上面也没有这个规定啊,你是从哪里听来的?</h1><h1><br></h1><h1>我就想到中学语文课上学的语法知识。那位户籍警应该是理解成“无犯罪”的“记录”了,也就是“清白”的“记录”。印象中,档案只记录两类:先进或获奖,犯错或犯罪。</h1><h1><br></h1><h1>可我要的是“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听起来像绕口令。</h1><h1><br></h1><h1>我只好捋直了又抹平了解释:犯过罪的人,在派出所都有记录,叫犯罪记录。没有犯过罪的人,就没有这样的犯罪记录。请你给我出具一个我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说白了,就是证明我没有前科或案底。</h1><h1><br></h1><h1>户籍警较真了:那就更不能开了。我们怎么知道你没有犯过罪呢?许多罪犯在没抓到之前,档案里都没有记录。抓不到的罪犯,到死了也没有案底。</h1><h1><br></h1><h1>我听他说得在理。训诂学和考古学上都有一条戒律:说有易,说无难。说有,只要拿出一条证据就可以,虽然“孤证”不够有力。说无就难了,可能是你没找到证据,并不一定不存在。比如,有记载的造纸术始于东汉蔡伦。天水放马滩纸地图的考古发现,就有可能把造纸术的发明向前推进二三百年。谁又能肯定以后再没有考古新发现呢?所以,严谨的学术用语说,造纸术的发明不晚于东汉。</h1><h1><br></h1><h1>见我们讨论,又出来一位资深户籍警,说了一句小结性的话让我彻底死心了:我们就没有开过这样的证明,从来都没听说过。我们不可能违规,你还是想别的办法吧。</h1><h1><br></h1><h1>再去南京市公证处询问。他们说,工作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的同类证明也具有法律效用,可以作为公证的原始材料。</h1><h1><br></h1><h1>天无绝人之路。</h1><h1><br></h1><h1>先去了学校人事处,他们觉得在保卫处的职责范围,指我去大楼的另一头。保卫处处长熟悉,大半年前打过一阵子交道。进门我就说,处长,怎么开这个口呢?她不知道我的来意,抢过话头说:哦,那件事儿啊,就不提了,不提了,就算你配合我们的工作。</h1><h1><br></h1><h1>那件事是这样的。</h1><h1><br></h1><h1>1989年4月,我从澳大利亚回国,路上与外校的一位副教授结伴而行,互利互助。我们两个人带回来的行李超量, 他五件,我四件。好在我跟国航的一位经理熟,她一个月前就友好地承诺 “没事儿” 。我说我还有一位同行者,对方说 “那也没事儿” 。想到一年前从北京机场登机前每人交了50澳元的行李超重费,我们俩都如释重负。当时额外托运一件行李就是200澳元。</h1><h1><br></h1><h1>在广州住了两天才买到广州至上海的黄牛票,硬座。广州上车,他先上去找好座位,我一件一件把九件行李通过窗户递进去,蛮顺利。邻座是一位自称浙江大学在读研究生,去广州访学,随身换洗衣服一个小包。路上就说好,到了上海以后请他帮着卸行李。一路大家有说有笑,清晨到了上海站。按预先约定,我先下车,他们从窗户里把行李传出来。忙乱中谁也没想起记数,只知道行李在我身后围了一大圈。副教授觉得行李拿完了,谢过研究生,下车与我会合。清点行李时发现少了一件他的。</h1><h1><br></h1><h1>再回到车上找,没有。便找到列车长。分析可能性,一是行李在车上时已被人乘乱拿走了;二是行李在车下时被过路人顺手牵羊。列车长甚至怀疑我们确实有声称丢失的那件行李。但是,副教授独辟蹊径,埋怨说不应该让那位研究生介入,人多手杂,他是个骗子也未可知。人多手杂倒可能是一个因素,骗子说我很难接受。列车长说不用找了。</h1><h1><br></h1><h1>结果不欢而散,副教授沮丧气恼的说,还是各走各的吧,不然那个行李也不会丢失。他自己拖着行李走了。原本说好在上海站一个人排队买票,一个人看着行李。我很尴尬,狼狈地拖着四件行李买了去南京的票转车,丢了一件行李,总觉得很懊恼,丢的是别人的,多一层不好的滋味。</h1><h1><br></h1><h1>四个月以后开学,我在下课后被一位本单位的女同事,也是那位副教授的夫人堵在教室门口,指控我伙同他人弄走了他先生的一件行李,问我是怎样分赃的,当时教室里的学生还没走完。此后几乎每一节课后,她都堵在教室门口,也堵过我家的门口,要求对她先生丢失的行李负责。</h1><h1><br></h1><h1>后来才知道,这四个月里,她首先找系领导,系领导不受理。去找校领导,然后到保卫处,最后去了鼓楼区公安局报案,说我伙同作案事后分赃,但都未被受理。于是满世界散布我伙同他人犯罪的消息。校领导也架不住她缠,让保卫处处长找我协商说,刘老师,就当你自己丢了一件行李。</h1><h1><br></h1><h1>起草了一个协议,我支付对方300元人民币,注明是自愿共同承担旅途丢包的损失,听起来像今日顺丰快递小哥的经历。哪叫你们俩同行的呢?处长说。</h1><h1><br></h1><h1>我当时有太多头疼的事。总不能每天让一位中年妇女堵在教室门口,让学生见了成何体统?!答应保卫处长,一个半月工资,签字画押,就算两清了,再没人在教室门口堵我了。</h1><h1><br></h1><h1>不知道保卫处长当时是不是也跟我一样在脑子里快速地过了一遍电影。我跟她说,麻烦你给我开个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她问了两遍,确定听懂了,笑着说:这个证明怎么开啊?从来还没听说过哪个单位需要这种证明。叫他们到人事处查一下档案不就行了吗?我只好跟她说办理出国自费留学, “他们”真还没有资格查我的档案,人事处也不受理啊。美国人的规矩,就是证明我没有被发现过有犯罪行为并记录在案。我还跟她打趣地说,丢行李的事,你不会真以为我是伙同他人作案吧?</h1><h1><br></h1><h1>处长又笑了,说那件事儿还真有记录,我们处理的,必须备案。那个跟“犯罪”无关。真犯罪了,也都移交公安机关了。不过,学校出证明,都是证明有什么,比如优秀教师奖你找教务处证明,优秀科研奖你找科研处证明,你如果因事被拘留过,我们可以出证明。哪有出个证明说“兹证明刘宁生从未荣获科研一等奖”或者“兹证明刘宁生无获奖记录”?听起来像“此地无银三百两吗?”</h1><h1><br></h1><h1>我接着她的话说,那要看什么目的了谁说了。你看,现在学校里不少熟人传我卷进了团伙骗盗案,保卫处处理的。有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下次有人问我,我就拿出来给他们看。没准儿这些话都传到我要去留学的美国大学了。真问起来,我手上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啊!</h1><h1><br></h1><h1>歪打正着。处长觉得我说的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只是面有难色地说,真没出过这种证明哎。碰巧校长路过,出过几趟国,了解这个概念,帮我解围说:你就给他写他在南师没有犯罪记录,是事实求实,不是弄虚作假。就是他以后犯罪了,你也没责任,有日期。处长觉得有道理,何况校长说话了,就勉为其难地,逻辑严谨地,定义清晰地在公文信笺上写下“兹证明本校中文系教师刘宁生在南京师范大学没有犯罪记录”,注明日期并加盖红戳。</h1><h1><br></h1><h1>辛亏南京市公证处没有较真,按国际统一格式做了无犯罪记录的公证,中英文各一份,并没有注明只是在南京师范大学没有犯罪记录。否则,我上哪儿去找南京师范大学以外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呢?</h1><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