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儿子不得举报父亲,现代是谁:提倡大义灭亲破坏了天道伦理,家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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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儿子可以举报揭发举报父亲嘛?女儿可以揭发举报母亲嘛?学生可以揭发举报老师嘛?那么我们就来谈谈古代法理上的:亲亲相隐,指对自己关心相爱的人,尤其是父母血亲,即便他们有了过失,也不忍苛责追究,兴师问罪,而动了包庇回护的恻隐之心,这样才是正常的。而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人们不论亲疏,不论罪责大小,都要检举揭发。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验身,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p><p class="ql-block">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可到了某段时期:大义灭亲被写进了法典,此处我们不说什么时期,(大家都翻翻记忆在历史中去找吧)也就说:儿子应该揭发举报父亲,夫妻之间,母女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都应该检举揭发,从而导致了亲情伦理这一天道人伦,基础被破坏……我们在看看法治成熟的西方法例如何处理:亲属关联犯案件。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那么容隐权在中外司法被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认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从现实中出发,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而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当然:亲亲相隐也不应该是绝对的,其实中国古代的 容隐制度,将谋反,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的犯罪排除在容隐范围之外。这说明容隐不是绝对的,应当有一个明确规定,以防止法官专断。法律赋予亲亲相隐的权利时应采用概括式立法,对轻微的犯罪的不予告发;对不准相隐的行为加以明确限制。最后要说的是:我们的法治应该遵循维系:天道伦理,家庭亲情!如果执法部门为了快速高效破案,而要求亲人之间相互揭发举报,否则予以罪责,那么我们的天道伦理,家庭温情将荡然无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