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知青上山下乡几年后就会碰到这个事,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也是当今知青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知青婚姻问题伴随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而同生同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可回避的。知青作为一个有着文化知识的、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婚姻,无论是在下乡期间,还是在入学和招工进城期间,更重要的是返回杭州前后,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婚姻,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中诸多矛盾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受大众关注的问题。</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知识青年下乡后或迟或早遇到的婚姻问题,历来就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p><p class="ql-block"> 1964年4月14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发表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报告》,报告中指出:“现在,有不少下乡青年,尤其是女青年,早婚的很多,对她们的进步、劳动影响很大。应该加强晚婚节育的教育。”<span style="font-size: 15px;">(1964年10月21日,国务院知青办编《知青工作文件选编》第36页。)</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5px;"> </span>同年6月24日,中央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通报了下乡知青尤其是女青年中早婚现象相当普遍的情况,要求各级安置工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p><p class="ql-block"> 10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制定了《动员安置工作十项要求和六项纪律(草案)》,其中一条纪律规定为:“不准促使青年早婚和向青年逼婚、骗婚、诱婚。”<span style="font-size: 15px;">(顾洪章主编:《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2/43/44页)</span></p><p class="ql-block"> 10月21日,农垦部又发布《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城市知识青年的纪律规定》,再一次明确一条纪律:“必须贯彻婚姻政策,开展晚婚教育,教育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和婚姻问题。要教育下场青年在下场三五年内不要急于解决婚姻问题。青年下场后,任何人都不准给他们强行介绍对象,更不准诱婚、骗婚或逼婚,如有违反,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论处。”<span style="font-size: 15px;">(1964年10月21日,国务院知青办编知青工作文件选编第182页)</span></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1971年1月30日,《人民日报》以《为革命大力提倡晚婚》为题刊登了河南省延津县小店公社13名知识青年的来信。在这封信中披露了“有的同学也在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有的家长也为自己儿女的婚事担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知青在农村接受再教育。他们认为“实行晚婚绝不单纯是生活小事,而是关系到能不能更好地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彻底改造世界观的大问题”。这就为倡议全国知青“带头移风易俗,为革命坚持实行晚婚”提供了合理解释。<span style="font-size: 15px;">(《人民日报》1971年1月30日,第4版)</span></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在官方媒体的大力宣传和各级单位的积极倡导下,接收知识青年的农村、农场、兵团按照中央的精神,明确要求,下乡知青不准谈恋爱,特别是生产建设兵团将此作为兵团战士必须遵守的一项纪律。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提出要求:生产建设兵团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兵团战士3年内不许谈恋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也有这样的规定。<span style="font-size: 15px;">(何岚、史卫民:《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写真》,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47页)</span></p><p class="ql-block"> 1973年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上,周恩来总理特意向邢燕子和侯隽征求意见。在讨论到“一个知识青年在农村扎根落户究竟要花多少钱”的问题时,她们发表看法说:一般情况,知识青年下乡3年后就可以生活自给,但是,一到结婚年龄,就困难了。从集体户出来,要另外安家,盖房子,买家具。需要不少钱。她们还根据当地的情况算了一笔账。建房子要用400元(材料按国家价格,用工由生产队摊派,不管饭);小农具、生活用品、家庭副业铺底约70元;伙食补助第一年约100元,第二年约30-40元;到结婚安家时,补助几十元,再加上书报、医药费等,每人约需700元左右。<span style="font-size: 15px;">(注:《邢燕子、侯隽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和有关农业生产的一些意见》,1973年7月。)</span></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七十年代中期,大批“老三届”青年陆续步入结婚年龄,因此,知青的婚姻事实和问题相向而生。</p><p class="ql-block"> 在我插队的黑龙江富锦县兴隆公社,有几位知青婚姻的典型。</p><p class="ql-block"> 王X,其父亲是杭州市知青办的领导,下乡后到农村后认识了一位安徽来闯关东的年轻男子,匆忙结婚后的生活不太如意,几次怀孕流产患了抑郁症。一次,割颈自杀流血后觉得口干,在挪移到大水缸喝水时,落入水缸而淹死。</p><p class="ql-block"> 杭州民政福利院派送的女知青莫XX是一名孤儿,下放到富锦县兴隆公社的南林大队。南林大队远离公社,贫穷落后,知识青年的状况就更差了。莫卫华认识了附近大队的农民于德春,就搬过去住了。但是,那家的男人夫权观念严重,一家人对莫卫华动不动就打骂。幸亏生产队的队长是一名老党员,就把莫卫华解救出来,并介绍她认识村里一个姓姜的年轻人。姜家是地主成分,娶儿媳妇难,莫卫华进姜家后,一家人待她也不错,生下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后因患肝癌病逝。</p><p class="ql-block"> 女知青于XX是杭一中的高中毕业生,没有听家人和同队知青的劝阻,匆忙和本队一位农民结婚,生育3个小孩后生活艰辛困苦,因患病早早撒手人寰。</p><p class="ql-block"> 三位女知青的遭遇和问题是,农村插队艰苦的生活、繁重的体力劳动、缺乏家庭的关怀和温暖、缺少当地基层党组织对女知青的关怀和保护。</p><p class="ql-block"> 在农村也有处处替女知青着想的好干部。如富锦县兴隆公社新兴大队的党支部书记郑庆旭是极力阻止知青嫁给农民的,瞧着那些村里总是窥视杭州女知青的,认为不花一分钱彩礼就能把漂亮的女知青娶进家门的农村男青年,他逮住一个就痛骂一顿。说:“你们不要去祸害人家城里闺女,她们总有一天要回去的。”在郑书记的保护下,这个大队的女知青在生活上过得安心。</p> <p class="ql-block"> 女知青M女士告诉我说:1969年3月13日,杭女中10个女生和杭州民政福利院的10个孤儿,一同被安排在富锦兴隆公社南林大队。南林大队远离公社,交通极不方便,没有像样的路,平时去一趟供销社需走十六七里路,到公社走大道要五十里路。南林很穷,老乡们过的是贫困日子,杭州知青的年龄都在16岁左右,吃不惯也吃不饱,天不亮下地干活,晚上日落回家,要干十五六个小时。女孩子只能每天以泪洗面。农民穷,村子破破烂烂的,村里的女孩子都想往外跑,外面没有女孩子愿意嫁过来,所以,村里的小伙子看见杭州女知青无依无靠,就动脑筋,想不要花一分钱彩礼就能娶个媳妇。女孩子也是被生活所逼,实在没有办法,就希望找个能解决温饱的家,在这种无奈之下,南林大队有5个杭州女孩子匆忙嫁给了村里的小伙子。M女士说:“类似知青的婚姻不是“扎根农村”唱高调,也不是追求热烈的爱情,只是为了找一个有温饱的家。”</p> <p class="ql-block">照片源自网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