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陈灿淮 : 今天上午作为体制内关注小区共有物权的我到淮南市税务局,就近期淮南的业主组织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请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是否列入小区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与负责这项业务的领导沟通。</p><p class="ql-block"> 在沟通中我向他们展示了近期一些外地税务局的做法,引起了他们的深思,最后该局领导表示将开会研究再予以答复。</p> <p class="ql-block"> 第四十条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