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抽屉协议”,多数坑了投资人

胜瀛法律

一, 抽屉协议。这是因为许多“抽屉协议”的目的是规避监管部门对大股东减持股份所制定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规章,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文件中。<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进行登记,<br>二, 存在领域:<br>民营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份时<br> 三, 存在原因:<br>大股东的法律合规意识参差不齐,在减持股份时缺乏法律合规意识<br>四, 后果:因此受让方成为了上市公司中不显名的实际股东,从而形成了一种股份代持结构。<br>这种“抽屉协议”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风险,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br> 五, 无效性。<br>1.双方的虚假行为,因此股份转让协议被视为无效。在处理涉及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时,应根据协议中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合同的性质。<br>股份质押融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双方的虚假行为,因此股份转让协议被视为无效。在处理涉及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时,应根据协议中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合同的性质。<br>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br>2.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br>第一年内不得转让已经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br>如原始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的一年内立即进行股份转让,<br>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在上市时未盈利的情况下,在公司实现盈利之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br>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将不受法律保护。<br> 六, 有效性。<br>表现形式:质押融资。质押担保。<br>双方的虚假行为,因此股份转让协议被视为无效。但除非该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br>在处理涉及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时,应根据协议中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因此,在否定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的同时,质押协议的效力将得到确认。<br>股权质押有效<br>七, 后果在"抽屉协议"中,股份受让方的交易安全性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此外,证券交易所还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br> 八, 法律风险:<br>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证券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新证券法已显著提高了信披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不等的罚款。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款。<br>其次,还需考虑刑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如果造成股东、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启动法律程序。<br>民事索赔风险,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r>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颁布集体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投资者可以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来提出索赔。<br> 九, 补救措施<br>在签署相关协议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民事索赔、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br>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交易安全还是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采用“抽屉协议”方式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都是不可取的。尽管市场上存在这种操作的案例,但一旦涉及到法律纠纷,受让方可能会陷入“钱股两空”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