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需要,该刑法修正案对金融犯罪等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强化了有关金融犯罪惩治。</p><p class="ql-block">一、刑法修正案的重要意义</p><p class="ql-block">近年来,各类金融活动快速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缺失和管理漏洞,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占有金融资源,攫取个人利益,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风险。为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及法定量刑等进行了调整。这些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有关金融经营行为活动的合规要求,加大了违规经营的成本,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高度重视。</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p><p class="ql-block">01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class="ql-block">02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class="ql-block">“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p class="ql-block">“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p><p class="ql-block">03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 class="ql-block">“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