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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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p> <p class="ql-block">为了进一步打击有组织犯罪,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p> 制定背景和意义 <p class="ql-block">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20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p><p class="ql-block">——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p> 主要内容 <p class="ql-block">主要亮点</p><p class="ql-block">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p><p class="ql-block">1.明确概念</p><p class="ql-block">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p><p class="ql-block">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p><p class="ql-block">2.涉案财产处置</p><p class="ql-block">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p><p class="ql-block">3.案件办理</p><p class="ql-block">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p><p class="ql-block">4.预防再犯罪</p><p class="ql-block">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p> <p class="ql-block">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p><p class="ql-block">1.与反腐败斗争相结合</p><p class="ql-block">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p><p class="ql-block">2.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涉黑</p><p class="ql-block">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p><p class="ql-block">3.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类型</p><p class="ql-block">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p> <p class="ql-block">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p><p class="ql-block">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p> <p class="ql-block">亮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p><p class="ql-block">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p><p class="ql-block">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p><p class="ql-block">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p> <p class="ql-block">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p><p class="ql-block">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p><p class="ql-block">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p> <p class="ql-block">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p><p class="ql-block">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p><p class="ql-block">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p> <p class="ql-block">重点关注内容</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p><p class="ql-block">本条规定了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有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相关部门是指: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其他相关国家机关。</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p><p class="ql-block">有组织犯罪的产生与发展既需要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也需要相当程度的经济基础,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业,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防控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相关主管部门缺位,势必影响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效果。此前一些地方有组织犯罪蔓延发展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有密切关系。比如,在矿产资源领域,个别有组织犯罪的猖獗缘于主管部门监管的缺失,甚至有行政执法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形成利益共同体。在金融领域,行业监管存在缺失是致使小额贷、校园贷和套路贷等金融领域黑恶势力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对竞标参与过程的监管不够,仅依靠政法部门的事后打击,事前防范意识不足,为犯罪组织寻找利益寻租空间,以非法手段获取承建资格,留下了可供钻营的节点。</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险公司应当配合相关反洗钱主管部门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一旦发现相关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还要要加强可疑交易的监测预警报告,做好风险线索的搜集、分析、识别、预警、处置和报告工作。</p><p class="ql-block">对涉及侵犯公司、客户利益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除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外,还应及时按照《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报送涉刑案件信息。</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p><p class="ql-block">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本条明确规定对涉及有组织犯罪线索,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查询、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佣金、投保信息、保单价值等财产信息;协助其他司法机关执行:此外,在实践中,有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押、查封、划拨的情形,在确认真实性后,公司也应该积极协助执行。</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p><p class="ql-block">犯罪组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维系运转,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要求之一就是“打财断血”。“打财断血”不仅要求打击犯罪组织的财产,更需要打击其财产流转渠道。因此,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犯罪组织筹措、转移资金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打击,切断其经济流转渠道,使其丧失维系组织存在、发展壮大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p><p class="ql-block">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 class="ql-block">金融机构等单位积极履行义务是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为遏制犯罪组织及其人员利用金融体系获取或流转犯罪资产,切断犯罪组织及其人员的经济渠道,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依照本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未履行义务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明确了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p><p class="ql-block">同时,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查询、扣押、冻结、划扣等工作。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也会承担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结语</p><p class="ql-block">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了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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