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生到去世,民法典与你息息相关

北下关丨街丨道丨残丨联

2023-10-23上午,在北京动物园社区举办了一场《民法典》宣传普法课程。 本次活动主讲人,是北下关街道残联的专业律师;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现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的综合性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残疾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内容有26条左右,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b>从出生到去世,民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b> 《民法典》明确了涉及残疾人的侵权责任划分。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划分问题。 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残疾人特殊呵护。其中,《民法典》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款近30条,这些法律规定从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到强化侵权责任划分等方面均对残疾人予以保护。 我国《民法典》多处强调对于残疾人员的权益保障,将权利的保护落实到实处,并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相关的权利资格,有利于我国残疾人能够更加全面、平等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从而更好的实现自我的价值,将其社会价值与人生价值做到根本的统一。 今天我们的课程,就来一起学习一下《民法典》 我们主要讲的是“遗嘱“,<div>遗嘱 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br></div> 残疾人朋友订立遗嘱,因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通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而具有很多特殊性:一方面,有些类别的残疾人由于精神障碍可能无法形成合理的、符合其自身利益和真实愿望的关于其遗产处理的“意思”;另一方面,其他一些类别的残疾人虽然精神状况没问题,能形成合理的、符合其自身利益和真实愿望的关于其遗产处理的“意思”,但由于缺乏健全人所具有的语言表达能力而难以将其预先处理遗产的意思以通常的形式表达出来。<br> 残疾人订立遗嘱必须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一般来说,成年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是具有订立遗嘱所要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根据自身愿望订立遗嘱。 而且,只要他们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即便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不会影响已经订立的遗嘱的效力。 <br>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在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不能订立遗嘱,也不允许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 <div>应该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来订立的遗嘱也仍属无效遗嘱。</div> 因此,精神残疾人如果需要订立遗嘱,可选择自己精神状况正常的时间段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如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立即通过法定方式订立遗嘱,而且最好办理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公证遗嘱,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证明自己订立遗嘱时精神状况依然正常,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br> 残疾人订立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内容:<br>一个合法的遗嘱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信息;第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即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存在共有、抵押等情形; 第三,对财产和相关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比如由哪些人来继承遗产及继承份额;第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第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此外,必须注意,《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所立遗嘱不得具有这些无效情形。 残疾人订立遗嘱必须采用法定形式:<br>订立遗嘱还需要采取法定的形式,才能确保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6种形式。<br> 自书遗嘱,即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去世后的遗产和相关事务预先作出亲笔书面处分。自书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首先,遗嘱订立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全文,打印的自书遗嘱是无效的;其次,必须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最后,遗嘱上必须有遗嘱订立人的亲笔签名。对于视力残疾人来说,可以通过自书盲文来形成自书遗嘱。有些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因为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可以依法请他人代书,此即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不同,打印的代书遗嘱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残疾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可以通过录像的形式记录其手语而办理录像遗嘱。录音录像要能够清晰地反映现场状况,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身份情况,要有每位见证人清晰的肖像和音频。此外,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立遗嘱也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这也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代书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时,需要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无利害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订立打印遗嘱时,遗嘱人以及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br> 在危急情况下如病危时,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br> 最后一种遗嘱形式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的遗嘱的真实内容。一般要求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但考虑到一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亲自到公证处确实存在困难,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住所办理。残疾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但立遗嘱的残疾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向公证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公证机构往往对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减免,因此可以提出减免公证费的申请。 残疾人订立遗嘱应当因人制宜:<br>综上所述,残疾人订立遗嘱的确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而《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也有6种,不同障别的残疾人可以结合自身的残疾状况和表达技能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订立遗嘱,以实现自己生前预先处理遗产的目的。但是,智力残疾人,在其智力没有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是无法订立遗嘱的,其遗产只能在其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而精神残疾人的病情通过服药一般是能够控制住的,因此在其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期间是可以依法订立遗嘱的。最后还需要提醒一下,残疾人不管采用哪一种立遗嘱的形式,都需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要求来订立遗嘱,而且应向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清楚细节上的要求,这样才能确保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在《民法典》的合同篇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突出强调了对于残疾人员的帮助、扶持等社会义务及可得利益的保障。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2023-10-23</b></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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