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的历史发展变迁

王志业

<p class="ql-block">  在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由于中央集权和皇权的强化,司法体系未曾完全独立于行政体系而单独存在;相反,司法与政治之间的联系极为密切。比如,我们熟知的地方"县太爷",既要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也同时负责处理地方案件,也就是司法工作。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最为人所熟知的司法机关之一,大理寺,最初起源于秦汉时代的"廷尉"一职,廷尉负责审理各地刑狱重案;到了北齐,廷尉才正式更名为大理寺,隋唐延续了这一称呼。唐朝建立以后,结束了社会的长期混乱,为了强化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皇帝开始着手改革司法体系,大理寺自然成为了规范权力的首要对象。</p><p class="ql-block"> 在唐朝前期,对大理寺的权力以限制为主,这一点《狱官令》规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种不同的司法裁判体系,大理寺仅限在中央司法体系中行使职权,并且受到限制;不论中央和地方每种案件都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之所以建立这种司法体系,一方面,唐初期中央对地方尚有较强的控制力,中央政府对控制地方具有信心,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司法治权,以争取地方支持和集中精力进行恢复建设,另一方面,由三省六部制的迅速推行可以看出,唐朝前期主要着力于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因此分化中央各部门事权,大理寺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唐朝前期国力强盛,再加上统治者大多勤政爱民,这样一套政治体系还是稳步发展,在唐前期的一百多年中保持着有效性。但是,这一制度在唐中后期遭到了挑战。受到"安史之乱"和藩镇割据等的影响,中央政府的权威严重受损,对地方的控制力下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皇帝为挽救统治,试图强化中央集权,从地方手中收回更多的权力。体现在司法方面,地方的案件往往转移到中央,再加上奏抄司法体系衰落,使职系统发展,皇帝需要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两者共同引发了司法体制变革。</p><p class="ql-block"> 唐朝后期的藩镇割据,首先是中央与地方司法体系合并,中央为维护自身权威,试图通过收回司法权削弱地方势力;其次是在审理的案件中提高了大理寺的地位,并扩展了地域职能,以便提高司法效率。中间在德宗朝虽有"多不至两司""便自处置"的回潮,但宪宗时又令中书舍人参与刑狱、给予意见,体现了皇帝对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视,大理寺作为专门司法机构之一得到进一步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流程变得更加细致,一再强调大理"正断"、刑部"详覆",这与案件处理范围的增大是分不开的。当然,唐朝皇帝通过收回司法权力挽救统治的尝试没有成功,但是大理寺由此获得了空前强大的司法权力。到了宋代,随着中央集权进一步发展,司法体系也发生着变革,大理寺职能再次得到强化,乃至"掌断天下奏狱"。然而,大理寺的辉煌也仅仅到宋元为止。到了明清两代,国家疆域广大,同时建立起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央集权的任务几乎已经宣告完成;与之相对的是,皇帝不能容忍大理寺通过司法权力对专制皇权形成制约。于是,司法审判的权力被交给刑部,大理寺仅仅拥有复核的权力,虽然大理寺官员仍旧保留着较高品级(正三品),但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已然弱化,成为皇权专制加强之下的又一牺牲品。明清的三司会审,以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共同审判,大理寺不再占极为重要的地位总体来说,大理寺权力和职能的变迁,反映着政治格局的发展变化,也能从中看出中央政府关注的焦点所在。但是,司法机关的权力最终还是依附于政治,由皇帝个人的好恶所决定,也就导致司法部门职能在中国古代发展史上屡有变迁,权责不够明确。直到近代,西方式的司法体系引入中国,晚清政府乃至后来的中华民国才开始了漫长的司法改革进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