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沈敏军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蔡荣祥应承担责任。</p><p class="ql-block">证据1:沈敏军向法院提交的唯一的材料《民事反诉状》。</p><p class="ql-block">1.内容第1页17行:2016年1月24日,皇派公司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到货安装……,经双方对尺寸及材料的反复确认以后,于2016年4月上旬签订了第四份合同……。</p><p class="ql-block">2.其中“下单产品目录”共三页,签订日期2016年1月14日。</p><p class="ql-block">消费者质疑:上述内容清楚表达了双方第四份总合同是2016年1月24日第一份合同门窗到场安装……,4月上旬签订的合同。其中证据“下单产品目录”,时间是2016年1月14日。</p><p class="ql-block">这明显是一份假证。</p><p class="ql-block">证据2:沈敏军在民事一、二庭审笔录中的陈述,明显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p><p class="ql-block">1.沈敏军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承认“屏风的材料是复合材料”;</p><p class="ql-block">2.沈敏军在双方微信聊天中承认“地板的商品标签写错了,应该是‘印尼菠罗格’写成‘非洲菠罗格’”的事实;</p><p class="ql-block">3.一审庭审笔录,沈:因为一开始觉得贵,经过沟通之后他也觉得可以,最后一份合同是手写的,因为写错了,还是按照第二份第三份合同履行的;</p><p class="ql-block">4.二审庭审笔录,本被代:对真实性无异议,第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份合同是非洲菠罗木,第三份合同是菠萝格地板,第四份也标注了非洲菠箩格,是按照第三份合同进行供货的,价格没有变,非洲菠罗格俗称榄仁木。</p><p class="ql-block">消费者质疑:商品标签写错了?合同写错了?按照第二、三份合同供货的?</p><p class="ql-block">沈敏军明显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p><p class="ql-block">一、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限加大了消费者蔡荣祥的举证责任,选二审判决书一段内容“蔡荣祥没有证据证明与前三份合同无关,也没有证据证明第四份合同中的表述,可以排除系沈敏军因父亲去世前后情绪不稳定造成笔误”作为依据。</p><p class="ql-block">双方合同是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订的,沈敏军父亲是 2016 年 4月 10 日过世的。</p><p class="ql-block">在此,我请教一下领导:</p><p class="ql-block">消费者蔡荣祥应该用什么方法提取证据,用以证明商家沈敏军签订合同不是情绪不稳定造成的笔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