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总经理胡强案例警示录</b></p><p class="ql-block"><b>【基本案情】</b></p><p class="ql-block">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党委书记、总经理胡强在错误经营思路的支配下,盲目使用有才无德之人,纵容其违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给宏源证券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深刻。</p><p class="ql-block"> 2017 年 10月,胡强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2018 年 1 月,胡强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用人不察 用权不严</b></p><p class="ql-block"> 1969 年出生的胡强,身兼经济学博士、中国证监会注册保荐代表人等多重光环。凭借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2007 年 8 月,38岁的胡强出任宏源证券总经理。</p><p class="ql-block"> 为抢占债券业务市场,胡强于 2008年下半年引进业内人称“陈大胆”的陈某,由其负责筹建债券销售交易部并出任部门总经理。在陈某带领下,债券销售交易部在较短时间内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一度成为宏源证券最重要的利润机器。凭借出众的业绩,陈某很快成了公司收入最高的骨干,但受限于宏源证券的企业性质,公司给其发放的奖金没有达到胡强最初对陈某承诺的水平。</p><p class="ql-block"> 为了弥补薪酬上的“价差”,陈某决定“自谋财路”。2010 年3 月,陈某策划在自己管理的公司自营账户外设立结构化理财产品,通过控制理财产品收益率,利用结构化理财产品的次级部分,将宏源证券的利益输送到由其操控的理财产品账户,并据为己有。为规避监管,陈某决定以为理财产品做投资顾问的名义实施计划,并将该想法披上“业务创新”的外衣,向胡强和分管副总裁作了请示汇报。其间,公司部分高管人员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做法违反《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宏源证券的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之间形成交叉,产生利益输送风险。</p><p class="ql-block"> 面对这种情况,胡强选择了纵容陈某的行为。胡强在明知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门不应从事投资顾问业务、没有权限发行理财产品的情况下,不顾其他高管人员反对,既没有上报董事会,也没有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违规批准陈某以资产管理部的名义为理财产品做投资顾问,并通过资产管理部的渠道,向银行发送由陈某决定的投资建议书。</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沆瀣一气 损公肥私</b></p><p class="ql-block"> 在胡强的支持下,2010年5月至2013年8月,陈某等人先后通过三家金融机构,以做投资顾问为名,分别设立并实际操控多款结构化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风险小、收益低,由其他金融机构认购;次级风险大、收益高,由陈某、债券销售交易部员工和他推荐的其他个人按一定额度认购。作为次级投资者,享有优先级投资者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p><p class="ql-block"> 之后,陈某频频突破“隔离墙”制度,以“定向交易”和“让渡宏源证券资源”两种方式,将宏源证券的利益输送到相关理财产品中,从而增大理财产品收益。这几款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共发生定向交易 180 笔,发生“让渡宏源证券资源”的交易 62 笔。其间,胡强在陈某的推荐下,也认购了其中两款理财产品的次级投资份额。成为“局内人”的胡强,还向公司其他高管人员进行了推荐,部分高管以亲友名义认购了一款正在发行的理财产品。</p><p class="ql-block"> 这些理财产品到期后,陈某从中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宏源证券则遭受巨大经济损失。</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原则尽失 放纵腐败</b></p><p class="ql-block"> 2010 年 5 月至 10月,某证券公司先后承销了多只一级市场债券,该公司人员孙某伙同他人,在销售债券过程中向分销商索要回扣。为获取债券分销资格,陈某在得知此事后,向胡强和分管副总裁作了汇报。胡强表示“只要能拿到债券,不管是给公司还是给个人,都可以返还回扣”。在一把手的点头同意下,宏源证券以支付财务顾问费的名义,向孙某等人给予巨额回扣款。最终,宏源证券获得了多只债券的分销资格,获得了可观的业务收入。然而,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蚀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让胡强背上了行贿的罪名。</p><p class="ql-block"> 矗立在北京市金融街的某大厦,曾是原宏源证券的办公地点。大楼内,胡强曾经的办公室空空荡荡,墙上挂着的“上善若水”四个字也已蒙尘。这曾是胡强的人生信条,但他却未能参透其中含义,忘却了权力的“源头”,守不住心中的“清流”,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也让国有资产蒙受了巨大的损失。</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风险梳理】</b></p><p class="ql-block"> <b>经营思路出现偏差。</b>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原宏源证券经营班子未能坚持稳健经营方针,提出了“跨越式发展”“弯道超车”等与公司既有管理水平不相匹配的发展口号,导致在一些业务领域中,粗放经营十分严重,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明显失衡。信息隔离墙、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等得不到应有重视;公司的资源向个别部门过多倾斜,对部分人员的激励措施远远超出市场正常水平。正是由于经营思路出现偏差,对于陈某在自己管理的自营账户外设立结构化理财产品的行为,胡强在部分高管人员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仍予以纵容。</p><p class="ql-block"> <b>一把手纪律规矩意识淡薄。</b>胡强作为国有金融企业一把手,在明知相关业务违规且存在利益输送风险的情况下,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既未向董事会请示汇报,也未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不顾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反对意见,予以同意。为获得债券分销资格,他纵容下属以公款行贿,利令智昏,不择手段,将党纪国法视同儿戏。</p><p class="ql-block"> <b>选人用人导向不正。</b>胡强以单纯的业务能力标准取人,抛弃了我们党“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原则,以高薪挖来了素有“陈大胆”之称的陈某。对于陈某提出的明显违规、旨在满足个人利益诉求、存在利益输送风险的想法,胡强不是坚决予以抵制,而是无原则迁就、纵容,反映出其将才置于德之上的用人观念。</p><p class="ql-block"><b> 监督制约机制失效。</b>建立“隔离墙”,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严格分离,是《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明确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机制。然而,胡强的擅权妄为,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逆来顺受”,让监督制约失去效用。胡强未经集体研究,擅自批准陈某的违规行为,公司其他高管人员虽有提出反对意见、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陈某突破“隔离墙”制度进行利益输送,公司有关高管人员不仅不制止,反而参与其中。合规管理、风控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为案件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p><p class="ql-block"><b>【警示剖析】</b></p><p class="ql-block"><b> 端正政绩观,不单以“业绩”论“成绩”</b>。胡强发展思路走偏,片面追求经营业绩、追求市场规模、追求短期利益,急功近利,忽视党的建设,忽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忽视法律,导致其盲目追求的所谓“业绩”成了“空中楼阁”,使自己身陷囹圄的同时,也给宏源证券造成巨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国有金融企业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扎扎实实抓好党建,把抓好党建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既要做看得见、摸得着的“显功”,也要做打基础、利长远的“潜功”,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工作成绩。</p><p class="ql-block"><b> 位高不擅权,一把手不能成为“一霸手”。</b>国有金融企业一把手权力不小,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就可能造成权力运行中的风险。胡强独断专行,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逾越公司治理机制,最终酿成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国有金融企业领导干部必须谨记,一把手是党委班子的带头人,是所在单位发展的领路人,行使权力必须在党纪法规制度的约束下,必须自觉接受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不唱独角戏、不搞一言堂,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p><p class="ql-block"><b> 所行必为公,莫让“创新”成“谋私”。</b>金融是倡导创新、追求创新的行业,创新是金融的内在基因。然而,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来看,一些不法分子借创新之名行谋私之实,通过各种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的所谓创新业务、创新产品,进行套利、圈钱,在利益输送、中饱私囊的同时,造成资金空转、融资成本增加、金融风险积聚。金融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创新必须以更高效率、更高质量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必须合乎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国有金融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坚守金融初心,出于公心,守正出新,以真正的金融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决不搞各种旨在谋取一己私利的伪创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