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防范冒充公检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美友17802945

<p class="ql-block">案例详情:一天中午,一位30多岁的家庭妇女急急忙忙来到我行称要将未到期的定期存款10万元转到自己卡中,经我行进一步核实该女士办理结清用途时,该女士回答含糊不清,在我行大堂经理反复询问后,才说出了真正的原因,并要求“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原来,该女士在家中接到一个陌生QQ来电,对方自称是某地的公安局办案人员,告知该女士,别人假借女士的身份证办理贷款欠款不还,已上诉到某地法院,法院已判案,由公安局人员去逮捕她,如果及时将欠款转账到指定卡中,法院将撤诉,同时将法院文书、公安局办案人员证件发送到该女士QQ号,该女士信以为真。</p> <p class="ql-block">【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以上案例中,犯罪集团以打电话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方式,利用公检法法律效力通过网络诈骗。</p> <p class="ql-block">【案例警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增强防骗意识。冒充公检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诈骗团伙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更为精准,实施诈骗的目的性更强。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增强反诈防骗意识,遇到陌生电话自称为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时,不可轻信对方,可以自行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信息核实;在与对方交流期间,只要对方提到转账、保证金、手续费、安全账户等与资金有关词汇,直接挂掉电话。</p> <p class="ql-block"> 中行府谷县人民路支行 郝海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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