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退休警察警衔津贴,是法律、情感和潮流方面的考虑

话说退休

在我国,人民警察作为纪律部队,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作为广大人民警察的一部分,退休警察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待遇。而保留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是我们国家在法律、情感和潮流方面的考虑。<br>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警衔是予以保留的,这是《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1992年7月1日公布实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同时,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而2014年4月30日施行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十五条也规定,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警衔津贴都是人民警察工资福利的特定内容。这些规定充分说明,退休警察应该得到保留警衔津贴的待遇。<br>其次,警衔津贴也是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之一,具有规范合理的依据。在2014年4月30日施行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这项规定,明确了警衔津贴作为人民警察工资福利的特定内容,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都包括在内。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作为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是合理的。这也为警察们的退休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可以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这些待遇的合理性,也表明了警察队伍的稳定和发展。<br>再次,在情感方面,保留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体现了我们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心、肯定和优待,也是对他们长期牺牲奉献的一种肯定和表彰,同时也是对整个公安系统职业特点和职能的体现。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就有1.4万余名民警英勇牺牲,10余万名民警负伤,3700余名民警被评为烈士。因此,保留警衔津贴,是对这些退休警察和他们的贡献的一种合理回报,同时也是对公安队伍的一种肯定和支持。保留离退休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也是人民警察作为纪律部队特色的重要体现。<br>最后,在潮流方面,我们需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以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来解决工资待遇问题,建立人民警察职业风险的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这也是落实“人民警察的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保留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不仅有法律依据和情感合理性,也是公安系统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