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的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我园语言文字工作,使全体师幼、家长熟悉并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我园将开展各项语言文字专项教育宣传活动。</p> 法律法规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 rgb(237, 35, 8);">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摘要</span></p> <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p><p class="ql-block">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p><p class="ql-block">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 rgb(237, 35, 8);">0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span></p> <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p><p class="ql-block">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 rgb(237, 35, 8);">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span></p> <p class="ql-block">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 方针政策 <p class="ql-block">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一贯坚持语言平等政策,积极维护语言的多样化与和谐统一。</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 font-size: 22px;">01方针</span></p> <p class="ql-block"> 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 font-size: 22px;">02基本政策</span></p> <p class="ql-block">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 font-size: 22px;">03一般政策</span></p> <p class="ql-block">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p> 文件摘录 <p class="ql-block"> (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p><p class="ql-block">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p><p class="ql-block"> (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p><p class="ql-block"> (四)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相互促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