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 <p class="ql-block"> 2013年3月1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至关重要,对于推进“依法治档”更是意义重大。</p> <p class="ql-block"><b>(一)《处分规定》的现实意义</b></p><p class="ql-block">1.破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困境;</p><p class="ql-block">2.明确档案行政处分执法主体;</p><p class="ql-block">3.丰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内容。</p><p class="ql-block"><b>(二)《处分规定》的显著特点</b></p><p class="ql-block">1.建立了案件相互移送制度;</p><p class="ql-block">2.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p><p class="ql-block"><b>(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主体</b></p><p class="ql-block">《处分规定》将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主体统称“有关责任人员”,具体分为五种: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p> <p class="ql-block"><b>(四)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具体行为</b></p><p class="ql-block">1.档案征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作中的三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纳归档的行为,拒不按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p><p class="ql-block">2.档案保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条列举了档案保管工作中的十一种违法违纪行为:1.出卖、违反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2.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档案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4.擅自销毁档案的;5.涂改、伪造档案的;6.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7.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8.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9.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10.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11.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p><p class="ql-block">3.档案安全违法违纪行为。共六种,分别是: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干扰阻挠调查的。</p> <p class="ql-block"><b>(五)处分种类与处分决定</b></p><p class="ql-block">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确定了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当发现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作出具体行政处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切实做到“三个应当”,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当包括:1、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