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简要案情</b></p><p class="ql-block"> 2021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某乐在滁州市的一些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害人王某因赌博缺少赌资,从陈某乐处借高利贷本息共计11万余元,后无力偿还。2021年3月14日15时许,陈某乐在滁州市××酒店附近遇到一直欠钱未还的王某,因王某无力还钱,陈某乐电话喊来被告人熊某伟,熊某伟开车带两人来到滁州市琅琊区××浴场,两人看着王某不让其离开,并让王某打电话找人借钱。3月16日晚21时许,因陈某乐殴打了王某,王某才报警。</p><p class="ql-block"> <b style="font-size:20px;">法院判决</b></p><p class="ql-block">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乐、熊学伟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p><p class="ql-block"> <b style="font-size:20px;">法条链接</b></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p><p class="ql-block">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p><p class="ql-block">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p><p class="ql-block">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p><p class="ql-block">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p><p class="ql-block"> <b style="font-size:20px;">适用指南</b></p><p class="ql-block"> 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有以下含义: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本条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明确化、固定化、收讫化。二是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 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例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是为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是为了其他目的,则可能涉嫌刑法里的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p><p class="ql-block"> 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根据本条的规定,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实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扣押、拘禁属于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为胁迫他人履行合法债务,而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侵入他人住宅。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则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则可依法按照本罪的规定处罚。</p><p class="ql-block"> 三是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里的“恐吓”有多种形式,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携带、展示管制刀具、枪械;使用凶猛动物;宣扬传播疾病;利用信息网络发送恐吓信息;以统一标记、服装、阵势等方式威吓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这里的“跟踪”为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在内心产生恐惧不安。这里的“骚扰”有多种形式,如以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等。总体上,“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根据本条规定,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根据本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行为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手段恶劣等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b></p><p class="ql-block"> 实践中还需要注意“非法债务”的认定问题。实践中,有的债务是受害人通过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自愿”对财产性利益予以让与、抵押、交付、承兑的,在形式上构成意思自治的合法行为;有的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确认“债务”,伪装成有法律背书、认可的“债务”;有的通过“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扣除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作为被害人自愿或者协议交付等。这些行为基本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质仍源于“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由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p><p class="ql-block">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