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案例展示】</p><p class="ql-block">2020年8月,刘某通过投诉反映不记得申请过该行信用卡,表示没有收到卡片否认所有交易,要求该银行处理该账户的欠款。银行核实发现,刘某于2015年办理信用卡时影像识别人脸通过,该卡于2015年8月开通使用,银行工作人员与刘某沟通中了解到刘某将其行信用卡给他的朋友拿去使用,朋友每期账单只还最低还款额,刘某与其朋友仍有联系,但由于其朋友无法归还数万元的信用卡欠款,刘某不得不报案处理。</p> <p class="ql-block">【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少数个人和单位受利益驱动或风险意识淡薄,将银行卡和账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为自身埋下巨大法律风险,上述案例当事人给自己造成了 债务风险,实际上,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和账户更为严重的是帮助了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p> <p class="ql-block">【思考分析】</p><p class="ql-block">2019年,公安机关侦破“3.26”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并认定602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大或企业对公账户。为有效制止买卖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人民银行、公安部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的个人实施惩戒,人民银行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时间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相关个人实施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满后,对相关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大审核力度。金融消费者切记不得将个人银行账户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但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更有可能为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