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七条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写进《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一章。 </p><p class="ql-block"> 第一种形态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对十八大以来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来看,绝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是先出现违纪苗头,再逐渐发展为严重违纪甚至违法,因此,第一种形态至关重要。</p><p class="ql-block"> 结合监督执纪实践,苗头性问题为党员干部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淡化等;贪图享乐、奢侈浪费等;推卸责任,贯彻上级部署不彻底等;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对群众利益不够重视等;领导干部分管领域廉洁风险问题多发、群众满意度不高;问题整改不彻底;个人事项报告不及时或漏报,情节较轻的等。</p><p class="ql-block">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