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5月17日,仙女湖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河下公安派出所依法对1名在工厂内吸烟屡教不改的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形成了消防安保高压执法态势,有效震慑了消防违法行为。</p> <p class="ql-block"> 还原事情经过:2023年5月16日11时许,仙女湖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在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万商红10栋三叶鞋业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三叶鞋业的工人曾某在厂内的工作台旁边抽烟,此前在2023年2月17日,仙女湖消防救援大队的工作人员到三叶鞋业进行检查时,就发现过曾某吸烟,并对其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曾某的陈述与申辩,仙女湖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危险场所证明、2023年5月16日的检查记录和改正通知书以及曾某在2023年2月17日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现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仙女湖公安分局河下派出所民警送新余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22日。</p> <p class="ql-block"> 仙女湖消防救援大队通过严查严罚工厂吸烟问题,倒逼社会单位主动履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为有效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