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5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在对联合执法中区交警大队扣留在停车场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郭某某能够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无法提供本人的从业资格证。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p><p class="ql-block">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二)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处3000元罚款。</p><p class="ql-block"> 该处罚已执行完毕,驾驶员无异议。</p><p class="ql-block"> 下一步,直属中队在监督卸货时将继续严格审查运输车辆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有违必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