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当“有的放矢”

高鹏

<p class="ql-block"> 近期,在“某州普法”栏目看到最高法行赔申<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20)872</span>号有关内容,个人以为值得商榷,具体裁定的内容就不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络查询。愚见:本案裁定和“某州普法”的“导读”有一定的误导作用。</p><p class="ql-block"> 案件中刘某、高某某的房屋因为被确定为“违法建筑”而不能取得合法赔偿,而且从简短的裁定来看,“久久公寓”是小产权房。个人猜想:大概率是该二人从村民或者村集体手里非法“购买”了集体土地,心头一热、脑子一大,认为这么大的体量,不会怎么样,然后盖的公寓,但由于不符合村庄规划,也无法、没有履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程序,而导致此结果,合法合理。</p><p class="ql-block"> 所以,对二人“无权获得赔偿”没有异议。但裁定说“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飚、高传久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以及“某州普法”的“导读”指出的“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显然与无法取得赔偿的根本原因是两码事,当属引用不当。有关人员除了法律知识过硬,还需要好好学习学习专业的法律和政策。</p><p class="ql-block"> 主要有: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其中在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政策中明确: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2、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明确:“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当然,这一条在试点城市适用。3.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年】4号),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p><p class="ql-block">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实施,在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除了一些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项目外,试着搞只租不售、且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的住宅楼,也是没有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第四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p><p class="ql-block"> 综上所述,个人愚见:1、案件中房屋无法获得赔偿的关键是“违法建筑”,与是否是集体成员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系,如果硬要扯在一起,必将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2、返乡下乡人员(当然也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民合作建房是可以的,当然,里面的渠渠道道比较多,具体规则和要求也很细致,禁止性的也不少,需依法谨慎为之;3.在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主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不要说建设公寓,就是建设一个只租不售的小区,理论上也是可行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