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h1><h3 style="text-align: center;">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br>活动的主题是<br><b>“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b></h3><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有力支持全面创新”</b></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何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b></h3>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前身为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由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8家部门单位共同举办。<br> 宣传周一般始于每年4月20日,于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结束,为期一周。<br> 今年的宣传周活动是知识产权领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一组海报展现“知识产权的世界”</b></h3>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b></h3> 人们习惯说“知识产权法”,但这不代表我国存在一部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br> 其实,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法律学科概念或知识产权系列法律规范的统称,包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br> 知识产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b></h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犯罪。<br><b>侵犯商标类犯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div><b>侵犯专利类犯罪:</b>假冒专利罪<br><b>侵犯著作权类犯罪:</b>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r><b>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b>侵犯商业秘密罪</div>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br>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br>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r><br>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br><br>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br><br>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br><br>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br><br>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r><br>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r><br>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br><br>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br><br>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br><br>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br><br>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br><br>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