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沐三司』《第六期》—— 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认定

公交三公司纪委

<p class="ql-block">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p> <p class="ql-block">违纪行为构成要件:</p><p class="ql-block">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p><p class="ql-block">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p><p class="ql-block">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为社会主义道德。</p><p class="ql-block">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2)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p> <p class="ql-block">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p>

违纪行为

婚丧喜庆

操办

利用职权

事宜

不良影响

职务

公务活动

或者

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