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拓展】中华法系的产生与消亡

思政学科建设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镇巴中学思政学科组·初心社 李倩</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在对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七课内容研读的过程中,“中华法系”一词吸引了我的注意,教材书上关于其的解读为:它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文明,它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统一,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这一解读更加激发了我的兴趣,使我去查阅了关于中华法系的部分资料,了解了这四个字后面所蕴藏的丰富的历史知识。</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和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世界四大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但在这五大法系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下面我们简单的了解一下中华法系的形成和消亡:</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中华法系延续了4000多年,到了清朝的时候,中华法系在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运动后完全解体了,中国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修律的过程极尽曲折,在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特点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点与洋务运动有相似之处。修律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新订法律中同时显现了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在这时的法律中,礼不再大于法。修律主要学习大陆法系,因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观念在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行使立法权方面与中华法系的“大一统”观念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中国选择了大陆法系。日本对中华法系解体的影响尤为深远,在修律时,中国从日本大规模移植法律。修律过程中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统治者对民事立法已经重视起来,并且一改以往没有商事立法的传统。由这些法律还可以看到,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已经被消灭,原有的很多特色消失殆尽,除了一些封建残留,几乎没有中国法律自己的特点。中华法系自清朝修律运动后完全消亡。</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虽然中华法系已经消亡,但是对于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国来说,它的影响是深远的。中华法系也为人类法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