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南沙河镇中心小学扎实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南沙河镇中心小学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我国第二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不仅为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提醒我们:保护水资源,学法很重要! <p class="ql-block">  为切实加强《黄河保护法》学习宣传,努力推动学校全体师生形成深入学习《黄河保护法》、共同保护母亲河的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南沙河镇中心小学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学习宣传教育工作。</p>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国旗下讲话集中宣讲</b><br></h3> <p class="ql-block">  南沙河镇少队总辅导员陈丽兰国旗下讲话向全校师生倡议:立志成为保护黄河水资源和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倡导者、宣传者和实践者。动员全体师生从现在做起,节约用水、拒绝野味、植树造林,为保护黄河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将生态文明的理念带出校园,带向社区。</p>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党支部专题学习活动</b></h3> 该校党支部将本次学习的内容,纳入支部生活会学习内容,全面发挥党支部的先锋队作用。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黄河保护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在“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事业中贡献教育力量。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全体教师会安排部署</b></h3> 学校通过专题教师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分工职责。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共学保护法 共护母亲河”班队活动</b></h3> 各班班主任老师通过向学生介绍立法的背景和意义、《黄河保护法》的亮点,全文解读了《黄河保护法》。通过主题班会,增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意识,将保护黄河的意识深入心中。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共学保护法 共护母亲河”手抄报</b></h3> <p class="ql-block">  4-6年级同学以手抄报的形式画出同学们心目中的黄河,在搜集编写手抄报的过程中,了解和掌握黄河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携手共护母亲河法治观念、生态观念。</p>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开展保护法知识竞赛</b></h3> 同学们共同学习《黄河保护法》后,以班级为单位利用课服时间,采用知识竞赛的方式巩固学习成果,让保护黄河的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扎根于心。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学科渗透 长效实施</b></h3> 道法课教师将环保生态教育与本次活动紧密结合,适时开展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科学发展教育,使学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通过本次学习《黄河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师生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活动也发挥了学校的辐射作用,营造了学习、实践的浓厚氛围。为建设和谐南沙河、美丽南沙河、活力南沙河,做出了教育的影响力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11章、122条。主要内容有这么几方面:<br>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br> 二是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集约使用,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br> 三是明确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br> 四是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br> 五是明确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br> 六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br> 七是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黄河流域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br>  八是对黄河流域相关法律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br>  黄河宁,天下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保护好水资源,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b></h3> 在我国,为保护水资源,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管理规定》等。保护好水资源,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br> 一、保护水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怎么说?<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当之无愧的绿色法典,它在第九条就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分别设置了绿色条款。<br> 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意取水用水吗?<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br>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取水用水哦!<br> 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费用吗?<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br>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br>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br>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br>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br>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br> 四、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需遵守哪些规定?<br>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br>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br>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br>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br>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br>  五、在一级保护区水库游泳、垂钓会受到哪些处罚?<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div><br></div>摄影:各班班主任<div><br>编辑:陈丽兰</div><div><br>审核:校长室</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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