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卫健】铜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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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控烟工作职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p><p class="ql-block"> 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p><p class="ql-block">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p><p class="ql-block">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p><p class="ql-block">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p><p class="ql-block"> (三)室内体育集体训练、比赛、经营场所;</p><p class="ql-block">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需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p><p class="ql-block">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公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p><p class="ql-block">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传媒(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不得违法发布烟草广告。</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 全社会都应积极配合、支持和监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p><p class="ql-block"> (一)制定控烟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p><p class="ql-block"> (二)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p><p class="ql-block">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p><p class="ql-block">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p><p class="ql-block"> (五)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p><p class="ql-block">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p><p class="ql-block"> 公民有权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控烟工作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p><p class="ql-block"> (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 (二)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 (三)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餐饮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 (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扬。</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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