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耕地保护 提高粮食安全

坚持在青春的路上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237, 35, 8);">关于对“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中藏药材等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的相关规定</b></p><p class="ql-block"> 为了做好2022年“三农”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统筹推进撂荒地综合利用,改善撂荒地耕作条件,巩固提升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发掘粮食产能,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稳住农业基本盘、做好“三农”工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p><p class="ql-block">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相关规定: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p><p class="ql-block">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相关规定:“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p><p class="ql-block">“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p><p class="ql-block">3、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和“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p><p class="ql-block">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p><p class="ql-block">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6号)相关规定:“强化耕地利用保护监管”、“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p><p class="ql-block">规范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粮化”生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认真排查永久基本农田内违规种植苗木、果树、中藏药材、挖塘养鱼、挖砂取土等破坏耕作层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停止其享受补贴政策,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耕地“非粮化”整治在行动</p> <p class="ql-block">重要通知</p><p class="ql-block">各位村民大家好。接上级通知要求,为坚持守好“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两条底线。鉴于我村存在耕地“非粮化”、撂荒地等情况,为有效妥善解决存在的存量和新增问题,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守好耕地红线。因前期受疫情防控影响,防止人员出入流动,造成传播风险和群众生命安全,我村暂缓了耕地“非粮化”、撂荒地等整治工作。</p><p class="ql-block">经村两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凡在耕地内栽种花卉,种植苗木的农户2023年春耕前全部自行清理完毕,撂荒地要如期耕种复种,如不按时处理恢复耕地的一经发现将立即纠正并停止其享受补贴政策。并其由相关执法部门将协助强制整治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自负。</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p>

基本农田

耕地

永久

非粮化

占用

撂荒地

耕作层

保护

苗木

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