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积极开展禁渔宣传 提高群众护渔意识</p> <p class="ql-block"> 为营造良好的禁渔氛围,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联合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组织人员在黄河滩区开展禁渔期制度宣传活动,走村入户悬挂禁渔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同时设立禁渔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强化群众护渔意识。</p> <p class="ql-block">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天万物复苏,是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重要时期。实施禁渔期制度,对鱼类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生物种群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p> <p class="ql-block"> 2023年示范区禁渔时间为4月1日至7月31日,禁渔范围为示范区境内黄河干流,禁渔对象为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p> <p class="ql-block"> 下一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利用发放禁渔宣传手册、张贴禁渔宣传海报、群发禁渔短信等方式,加大禁渔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护渔意识。同时,禁渔期内示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开展清理 “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工作,确保示范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p> <p class="ql-block">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p><p class="ql-block">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