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基本要求之二要恰当的运用记叙、说理、说明等常用表达方式

李朝云律师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要恰当的运用</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记叙、说理、说明等常用表达方式</b></p><p class="ql-block"> 记叙是以记人记事为主的一种表达方式。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记叙的目的是将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终结的过程,表达出来。以证实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应承担的义务。记叙时要根据案情,或采用以时间为序,或以主次为序,或采用综合归纳等方法来叙述案情。在记叙过程中,针对违法事实,一般要写明违法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行为的过程、危害的结果、违法情节轻重等必要的要素,写明这些要素即可使人对案情一目了然。</p><p class="ql-block"> 说理是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思维方式反映客观事物,阐明其本质的一种表达方式。处罚文书中的说理部分,要充分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针对性阐明当事人的违法性质、责任、危害的后果及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便对被处罚人作出正确、合法、及时的行政处罚。这种表达方式在处罚文书中往往又和记叙、说明的表达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p><p class="ql-block"> 说明是以解说事物形状、性质、特征、成因、作用和以文字表达人物的经历、特征等,其表达方式就是说理。说明的表达方式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说明人物的情况。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要求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二是说明现场勘验情况。在《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中,应以简洁朴实的语言、真实客观、准确无误地说明现场地点、位置、和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处所情况;勘查发现的情况,物品损失及受害情况;现场破坏及变化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三是其他应说明的情况。如《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说明申请复议、诉权告知等及其他文书中的说明部分。在说明中,都要求真实客观、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b><i> 【案例7】蔡某盗伐林木案——该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用记叙、说理、说明的表达方式所存在的问题</i></b></p><p class="ql-block"> 【<b>案情</b>】以下是某县林罚&lt;2020&gt;第001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被处罚人蔡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209264130,住某市市H区Y镇L村T组4号。 </p><p class="ql-block"> 经依法查明,2020年8月21日8时许,陈某报举:有人在H区鱼形山街道的四方山社区砍伐树木,请林业局处。经查,家住H区Y镇L村T组的蔡某,为修葺屋顶的椽子,请来肖某、何某一共三人,在鱼形山街道四方山社区的大战山里盗伐林木,一共盗伐四棵松树。蔡某将盗伐所得的四棵松树用于做屋顶的椽子用。经鉴定,此次被砍伐的松树蓄积为1.282立方米。</p><p class="ql-block">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补种树木四十株;并处没收林木、木材:没收盗伐所得四棵松树;并处罚款叁仟圆整。</p><p class="ql-block"> 【<b>评析</b>】该处罚决定书在运用记叙、说理、说明等常用表达方式上的不妥之处。其一,该处罚决定书在运用说明的表达方式上所存在的问题。一是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的不够全面,缺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要素的说明;二是对本案的案由、受理时间、权利告知等相关事项未做任何说明;三是对各项证据所分别证明的事实,没有说明这些证据是否通过质证。其二,对查明的事实,采用记叙的方式叙事不够完整,叙述违法事实用词重复或逻辑结构不严谨。如:没有叙述作案的手段、使用作案的工具及违法情节轻重等因素,没有完整的阐述案件的性质,即没有指明砍伐林木的权属;使用了“经依法查明……”后,又用“经查……”,显然用词重复,逻辑结构不严谨;“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中的“你”和“被处罚人”在同一文书中使用了不同称谓,不妥,等等。其三,处罚文书中的说理部分,没有针对本案的案由即盗伐林木的性质,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阐明当事人的违法性质、违法责任、危害的后果及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论证阐述。文书中引用了“《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显然没有对构成盗伐林木性质进行说理,没有针对性。蔡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并不等于构成盗伐,并不一定要进行行政处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