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一、案例简述</p><p class="ql-block"> 2020年9月,某团场某棉花加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60万,同年12月16日下午20时34分许,按公司换班制度,周某下班驾驶摩托车(有牌有照),从加工厂往返宿舍途中,恰逢朱某驾驶的运花车行驶至该路段,由于视线受阻,朱某拐弯未注意到周某将其碰撞带倒,造成周某腿部骨折,10级伤残。经交警判定,周某驾驶摩托车任意变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周某负次要责任。于是,该棉花加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p> <p class="ql-block">二、案例分析</p><p class="ql-block">1、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来主张权利,在雇主责任险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来承担。</p><p class="ql-block"> 根据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受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属于保险责任。在本案中周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6)的情况,所以属于保险责任。</p><p class="ql-block">2、法律解读</p><p class="ql-block">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仅限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劳动者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这里的交通事故是劳动者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是劳动者因其他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p><p class="ql-block"> 本案中周某在棉花加工厂从事轧花工作,正值换岗回宿舍路途,从交警责任认定书来看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p> <p class="ql-block">三、风险提示</p><p class="ql-block"> 在此案中,周某的行为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