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无业主妇离婚难舍娃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邯山区人民法院

<p class="ql-block">  “法官啊,我的两个孩子都是剖腹产,以后也不可能再要孩子了。结婚10年了,现在他非要离婚,我也没办法,但我就是想要个孩子,不然真的会活不下去啊!”被告辛女士向武宏伟法官哭诉道。</p><p class="ql-block"> 原来,原告陈先生和被告辛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某甲和一女陈某乙。婚后,为了照顾孩子,辛女士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家庭主妇。刚开始夫妻感情尚可,后来逐渐发生矛盾。2021年,陈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予以驳回请求。2023年,陈先生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孩子归陈先生抚养。</p><p class="ql-block"> 经法院调查了解,两人结婚以来一直居住在陈先生父母的房子里,陈先生每月工资4000元,辛女士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没有收入,双方也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如今面临离婚,陈先生认为辛女士没有经济能力,无力抚养孩子,因此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要判给自己。但辛女士执意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同时还表示自己和社会脱节太久,一时半会也找不到稳定工作,离婚后还要租房子,希望陈先生在经济上给予补偿。</p><p class="ql-block"> 武宏伟法官在充分了解事情的原委后,与庭室成员认真分析了双方的诉求与困难,初步确定了一个柔性中和的调解方案。在历经几天的耐心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女儿陈某乙抚养权归辛女士。因陈先生工作稳定,可暂随陈先生生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用。辛女士可随时探望女儿陈某乙,等工作住房都稳定后,可以随时接走陈某乙一起生活。同时,陈先生给予陈女士一定经济补偿,帮助其过渡到稳定生活。这一调解结果,赢得了陈先生和辛女士双方的满意。 </p><p class="ql-block">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以来,邯山区法院坚持热切回应妇女儿童期待,妥善处理家事纠纷,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用法官的责任和担当温暖了妇女儿童的心。</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延伸阅读】</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p><p class="ql-block">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