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增强反洗钱意识,警惕洗钱陷阱

王珍珍

<p class="ql-block">案例:2011年初,客户 Z 某以趸交的方式投保150万元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发现其投保单上填写的职业为公司职员、学历为本科、年收入为10万元。初步判断 Z 某存在"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可疑情形。</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经过多方面调查,保险公司认为,该客户同时存在"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及"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两种可疑情形,保险公司立即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当地人民银行。随后,有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线索发现,投保人 Z 某的配偶为某机关处级领导,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涉案数额巨大,为了将犯罪所得合法化, Z 某以他人的名义购买多份房产、以 Z 某做为投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的现金价值高达1亿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Z 某明知投保资金是他人贪污、受贿的款项,仍协助他人通过购买保险将犯罪所得合法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案例评析】</p><p class="ql-block">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p><p class="ql-block">【风险提示】</p><p class="ql-block">01. 不要轻易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p><p class="ql-block">02. 不参与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比如传销、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p><p class="ql-block">03. 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填写真实有效职业、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年收入等投保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编造;</p><p class="ql-block">04. 需通过第三人代缴纳保费时,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信息登记留存等工作;</p><p class="ql-block">05.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避免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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