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案情简介:近日,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士匆匆忙忙来到营业网点,表示急需转账汇款,并且一再询问大堂经理转账速度。这一怪异的举动,引起大堂经理的警觉,便向客户进一步核实汇款对方信息以及汇款用途。客户表示自己接到一名自称“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他的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做了借款担保,目前贷款未正常还款,“法院”要冻结他名下的存款,为了钱款不受损失,让他往指定的账户汇款,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会将钱款原路转回,并且挂断电话后,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又立即添加了该客户的微信,一再催促他赶快往指定账户上汇款,否则将冻结其名下的存款,无法追回钱款。</b></p> <p class="ql-block">以案说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属于是诈骗罪。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 class="ql-block">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p> <p class="ql-block">安全提示:一、凡是接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电话,提到安全账户、清查资金、转账汇款的,都是诈骗!</p><p class="ql-block">二、凡是自称某部门工作人员,主动“帮你”转接电话至公检法的,都是诈骗!</p><p class="ql-block">三、凡是接到来电显示系境外、+号或00开头的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都是诈骗!</p><p class="ql-block">四、凡是询问银行卡号、要求下载APP或者打开屏幕共享的电话,都是诈骗!</p><p class="ql-block">五、凡是要求通话内容绝对保密,或通过网络出示“通缉令”“警官证”的,都是诈骗!</p><p class="ql-block">六、凡是自称公检法单位人员要求通过电话、QQ、微信做笔录的,都是诈骗!</p><p class="ql-block">七、凡是要求前往酒店、家里、网吧等隐蔽环境接受调查或自证清白的,都是诈骗!</p><p class="ql-block">八、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保护证据,立即拨打110报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