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案例介绍:</p><p class="ql-block"> 2023年3月14日,刘某,本地农村户口,自称个体经营者,到我行蓬莱阁支行网点办理开卡业务,同时要求开立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前台柜员询问其开卡用途,预计交易规模,客户闪烁其次,拒绝回答。在支行监控岗的劝阻下,客户告知工作人员,预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我行工作人员告知客户出租出借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惩戒措施及相关规定,客户听后不再办理。</p> <p class="ql-block">提示:</p><p class="ql-block"> 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对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等措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