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亲笔抄录风险提示

小曼

<p class="ql-block">【案情简介】</p><p class="ql-block">L先生此前在银行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分红型)。几年后,L先生发现该产品收益远远低于银行定期,因此以“投保单中的风险提示语句非本人抄录”为由,要求公司全额退还所缴保费并补偿相关收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王女士随即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p><p class="ql-block">【调解结果】</p><p class="ql-block">在调解过程中,经回忆并多次查看投保资料,L先生发现投保单上的风险提示语句不是自己亲笔抄写,认为合同不成立,主张全额退保,并按照银行定期利息给予补偿。</p><p class="ql-block">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单上的签字均是L先生本人签署,公司在承保环节中无瑕疵,且保单销售相关人员已离职,L先生提及的风险提示语非本人抄录的情况无法核实。保险公司无法满足客户全额退保并补偿收益的诉求。</p><p class="ql-block">调解员们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认为:L先生承认投保单上的签字为本人亲笔签写,但保单中风险提示语句笔迹与L先生签字笔迹有明显差异。鉴于以上情况,调解员们一方面向公司指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瑕疵,建议公司本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制定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劝说申请人L先生放弃过高的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经过几轮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p><p class="ql-block">【案件分析】</p><p class="ql-block">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三种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需要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投保时对保险保障、收益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p>

投保单

提示

先生

调解

抄录

亲笔

本人

签字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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