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司法局《法治大讲堂》第二十二期 ——实习律师郝少波宣讲“交通肇事罪”

法治武乡

<p class="ql-block">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p> <p class="ql-block">1月16日上午,武乡县司法局《法治大讲堂》第二十二期如期开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耀清主持,山西奉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郝少波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就“交通肇事罪”作了详细阐述。</p><p class="ql-block">一、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p><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p><p class="ql-block">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然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谈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p><p class="ql-block">(一)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p><p class="ql-block">(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p><p class="ql-block">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p><p class="ql-block">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咋i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本罪。所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p><p class="ql-block">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p><p class="ql-block">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之间必须存在这必然的因果关系。</p><p class="ql-block">(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如无证驾驶上路导致发生中打事故的情形。</p><p class="ql-block">(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虽然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的规定处理,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务等。</p><p class="ql-block">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p><p class="ql-block">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多大的危害后果。</p><p class="ql-block">需要注意的几个点:</p><p class="ql-block">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于行为人的主管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p><p class="ql-block">2.交通肇事罪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p><p class="ql-block">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p><p class="ql-block">四、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p><p class="ql-block">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p><p class="ql-block">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指以下情形之一的:</p><p class="ql-block">①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这主要责任的;</p><p class="ql-block">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p><p class="ql-block">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p><p class="ql-block">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指(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司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p><p class="ql-block">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显著上升,因此为了自己,为了他人,我们要安全驾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出行。</p>

肇事罪

交通

致人

交通运输

死亡

重伤

交通肇事

行为人

犯罪

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