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 乔加•赞比尔

刘德安6232c

<h3>      恰高·占比尔(乔加·赞比尔)古建筑约有近3000年历史,属埃兰时期建筑,主要由宫殿、陵墓和祭祀建筑组成,大部分建筑严重损毁,现存祭祀殿主要建筑材料为土坯和砖结构,砖上存有大量楔形文字。恰高·占比尔是埃兰王国圣城的遗址,它建于公元前1250年。</h3></br> ​<h3>复原图​</h3></br> ​博物馆里的遗迹模型<h3>伊朗 乔加•赞比尔</h3></br><h3>       中文名称: 恰高·占比尔(乔加·赞比尔 )</h3></br><h3>       英文名称: Tchogha Zanbil</h3></br><h3>       国家: 伊朗</h3></br><h3>       所属洲: 亚洲</h3></br><h3>       1979年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C(III),(IV)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h3></br><h3>      古代的埃兰王国位于如今的伊朗国家的南部省区。埃兰人就象他们南部的邻居美索不达米亚人那样,一直为一系列的朝代所统治着。埃兰人的文化从公元前2,000年起,一直得到不断的发展,到公元前650年的时候,埃兰文化的发展被迫中断,此时,埃兰人已经被阿舒尔(古代亚述人崇拜的主神和战神)人所征服了。</h3></br><h3>       埃兰人的文化艺术特色是与众不同的,这一点人们可以从那些在遗址中已经发现的艺术品上得到证实。这些独特的艺术品,充分展现了埃兰人独具匠心是艺术风格。埃兰圆柱上的封印生动的描述了埃兰人日常生活中一些情景。比如:打猎,编织以及弹奏音乐仪器等等。这些描述性的封印也成为考古学家推断当地人个人装饰的信息来源。封印上显示出一系列的珠子项链,这说明在当时,无论男女,都非常喜爱珠子,并愿意将它作为个人装饰物品。这些珠子的制作需要一系列的原材料,其中包括石头、泥土、精巧彩色陶器以及骨骼等等。埃兰文化中如果某条项链是由赤褐色珠子串成,那么它大概制作于公元前1200年到公元前1000年。土色的珠子都是由烘干的泥土制作成的;蓝色的珠子则是由彩釉黏土制作成的;浅黄色的珠子是由雕刻的骨头制成的。这些珠子都被精心的重新串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条长达20英寸、紧密连在一起的项链,颇具有现代化的韵味。</h3></br><h3>      乔加·赞比尔位于苏萨东南方向约30公里,阿瓦士以北约80公里。</h3></br><h3>       温塔舍·纳皮尔沙国王的古代亚述及巴比伦之金字形神塔(顶上有神殿)被当地人称为“乔加·赞比尔”或者“土墩篮”,这是由于它看起来象一个倒置的篮筐的缘故。这块遗址占地面积约为250英亩,主要发掘工作是1951年至1962年在法国考古学家罗马·吉舍曼的带领下进行的。</h3></br> ​<h3>      乔加·赞比尔庙塔及周边的建筑群由三堵同心围墙保护,其中,周长约4公里的外墙,围绕着一个庞大的住宅区和王室区。围墙的四周最早有墓室、地道和暗渠。围墙外面是城市的生活区和11座供奉埃兰诸神的寺庙,如今只有可辨识的基础轮廓。</h3></br><h3>      其中最外围的城墙有4034米长,并有2-3个城门,而内城的城墙有1625米长,10米高 。墙内的面积主要被一座巨大的、用于供奉主神的金字形神塔占据。该金字形神塔基座呈方形,每边长约百米,原先高度超过50米,但现在只有25米左右的最低两层留存。这座金字形神塔盖在一座也是由翁塔希·纳毗日沙( 英语 : Untash-Napirisha)修建的、建造时期略早且带有储藏室的方形神庙之上。<br></br></h3></br><h3>       在乔加·赞比尔城中,还留有当年开凿的长达50千米的引水运河和涂有沥青防水层的排水系统。正是通过对水利系统的利用,灌溉了农田,肥沃了土地,滋养了文明。</h3></br> ​<h3>      乔加·赞比尔庙塔呈正方形,边长105米,是一组同心塔,其最初有五层,最顶部有一座只有埃兰社会上层人物才能进入神庙(如今已不存在)。庙塔原高约53米,现存的只有24.75米高,还不到原始高度的一半,可以想象庙塔在当时是何等壮观。</h3></br> ​刻有铭文的古老红砖​ ​<h3>日晷、通天塔</h3></br> 东北阶梯的脚下的乌塔什-加尔之门 ​​<h3>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价:<br></br></h3></br><h3>       在三堵巨大的同心墙内,我们可以在恰高·占比尔找到埃兰王国圣城的遗址,它建于公元前1250年,摆在遗址处的几千块还没用过的砖说明,在遭到阿舒尔巴尼帕尔的侵略后,恰高·占比尔还没有完全建成。</h3></br> <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EvpFW2Wmwe0-sjZPKkeBtA"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