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韩国施行的宪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分立、依法治国的体制。根据这部新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批准。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用启动弹劾程序的方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国家宪法负责。</p><p class="ql-block">韩国实行一院制。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任期四年,国会议长任期两年。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能除制定法律外,还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对外宣战等国家事务,以及弹劾总统的权利。</p> <p class="ql-block">这是韩国大法院。韩国大法院是韩国的最高法院,位于韩国首尔瑞草区。组成:首席大法官和13名大法官等。类型:政府机构。</p><p class="ql-block">韩国法院共分为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做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p> <p class="ql-block">大韩民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最高行政权,由韩国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不能连任,并无权解散国会,有权提名国务总理的人选,经国会批准任命。韩国国会是韩国的一院制立法机关,通过单一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的方法选举,每届任期为四年。韩国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其最高司法机构是大法院成员,由韩国总统任命并由韩国国会批准。另外,韩国还没有宪法法院,用于保护宪法和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韩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政党有新国家党、民主统合党、进步正义党、统合进步党等。其中新国家党和民主统合党是韩国两个最大的主流政党,左右着韩国的政坛。</p> <p class="ql-block">1987年修订的《韩国宪法》除了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外,还规定建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国会</span></p><p class="ql-block">韩国国会,一院制立法机关。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各项法案;审议国家预决算;监察政府工作;批准对外条约以及同意宣战或媾和、弹劾总统和主要政府官员、否决总统的紧急命令等。实行一院制,共300个议席,议员任期为四年。本届国会是第二十届国会,2016年四月选出。国会设议长和2名副议长,由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任期2年。</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政府</span></p><p class="ql-block">设17部、五处、17厅,总统兼任政府首脑,国务总理辅助总统工作。现任总理黄教安,2015年6月就任。现内阁主要成员有:国务总理黄教安、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长官崔炅焕、副总理兼教育部长官黄祐吕、外交通商部长官尹炳世、统一部长官洪容杓、法务部长官金贤雄、国防部长官韩民求、行政自治部长官郑宗燮、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金钟德、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李桐弼、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尹相直、保健福祉部长官文亨杓、环境部长官尹成奎、雇佣劳动部长官李基权、女性家庭部长官金姫廷、国土交通部长官柳一镐、海洋水产部长官俞奇浚、未来创造科学部长官崔阳熙。</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政党</span></p><p class="ql-block">韩国宪法规定韩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政党有:自由韩国党:执政党。前身为1990年成立的民主自由党,1995年改名为新韩国党,1997年新韩国党和韩国民主党合并,改称大国家党。2012年2月更名新国家党。该党曾长期执政,但在1997年和2002年两次大选中以微弱的票差失利,后在2007年和2012年大选中获胜,重又成为执政党。2017年2月8日,新国家党更名为自由韩国党。党首金武星。共同民主党:在野党。前身为金大中领导的新政治国民会议。1997年金大中当选总统后,该党成为执政党。2003年该党分裂为开放国民党和民主党,2008年2月又合并为统和民主党。2011年12月,民主党与市民统合党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合并为民主统合党。2013年5月改称民主党,2014年3月与以安哲秀为代表的政治力量联合组成新政治民主联合。2015年12月28日,开党召开最高委员会会议和党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将现有党名改成“共同民主党”。国会第一大党,党首秋美爱。其他政党有国民之党、正党、正义党等。</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韩国政治风貌</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宪法</span></p><p class="ql-block">《韩国宪法》作为国家最高的法律规范,规定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基本结构,国家的经济秩序以及选举管理等基本事项,是所有法令的标准和依据。韩国法律以及总统令等法令必须遵循宪法的精神和理念,不能侵害国民的基本权利。当法律违反宪法时,宪法法院可以通过作出违宪判决消除违宪法律的效力。</p><p class="ql-block">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过的宪法法院相关情况,韩国的《宪法》是一部实体法,在国家和国民中发挥着和其他法律一样重要的作用,《宪法》的条文可以直接被引用,用于案件起诉与审判,这与我国的情况有些不同,值得进行比较研究。</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①法律</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通常而言,广义上的法律包含所有形式的法律渊源,但狭义上的法律仅指由国会按照法定程序颁布的法律。与《韩国宪法》相比,韩国国会颁布的法律更具体的规范了国民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且此类法律常常作为国家行政工作的依据,因此可以说是韩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基础。目前有关韩国立法的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国会法》、《关于颁布法令等的法律》以及《行政程序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②国际条约及法规</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根据文书达成的协议,而国际法规是指,虽然大韩民国不是缔约国,但以条约的形式在国际社会上通常被承认其规范力的条约以及国际惯例。韩国宪法规定,韩国遵守国际法,根据宪法缔结、颁布的条约和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相同的效力。在缔结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条约时,必须得到国会的同意,且在条约中应该有规定“必须采取国内法的立法措施才能执行该条约”的条款。</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③行政命令</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韩国的行政命令主要包括总统令、总理令以及部令。通常情况下,有关国民权利与义务的事项应该由法律规定。但很多情况下,法律并不会或并不能规定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而是指规定与国民权利义务相关的基本事项,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具体内容,则委托执行国家政策的中央行政机关来制定。这种规定,法律所委托事项的附属规范,就是总统令、总理令和部令。同时,宪法也规定,法律委任的事项和执行法律所需的事项,可以由总统令或部令等决定。</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④行政规则和地方自治法规</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行政规则由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目的在于规定职务执行和业务处理的标准。关于地方自治团体在法令范围内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物,由地方议会制定的规范称为条例,而由地方自治团体长制定的规范则称为规则。条例和规则统称为自治法规。自治法规的效力仅限于自治团体的管辖地区,这一点区别于其他适用于全国的法令。</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韩国法律效力等级</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韩国的法律整体而言可分为五个效力等级,第一等级为《宪法》,第二等级为法律、总统紧急命令、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宪法法院规则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第四等级为总理令及部令,第五等级为行政规则(包括训令立规告示以及指南等)及地方自治法规(包括条例和规则)。</span></p> <p class="ql-block">根据上位法令授权制定的或者未执行上位法令而制定的下位法令不得包含与上位法令相抵触的内容。如果需要判定下位法与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由宪法法院判定下位法律是否与上位法律抵触,而由大法院审查命令与规则的上下位关系。</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韩国的司法审判制度</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一国的司法制度通常包括该国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等,韩国的司法制度也不例外,其内容十分丰富,在此将先行介绍韩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即与法院相关的制度。</span></p><p class="ql-block">韩国有关法院组织及审判制度主要规定在于1949年9月26日通过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各级法院的设立和管辖法》中。根据相关法律,韩国建立了3个层级的独立司法系统,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具体而言,韩国的司法审判系统由七类法院组成,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专利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行政法院以及破产法院。</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大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span><span style="color:rgb(1, 1, 1);">在所有法院之中,大法院全国只有一个,相当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大法院包括大法院院长在内,由14名大法官组成。大法院对高等法院、专利法院、地方法院或家庭法院审理的有关民事、刑事、行政、破产、专利及家事案件判决上的上诉案件,以及对决定命令的再抗诉案件,有权进行终审审判;另外,根据《关于海洋事故调查及审判的法律》,大法院队针对中央海洋安全审判院的裁决提起的诉讼,以及针对总统及国会议员选举及其当选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且大法院对于命令、规则、处分或行政机关的措施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具有最终的审查权限。</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高等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韩国全国共设有6个高等法院,分别是首尔高等法院、大田高等法院、大邱高等法院、釜山高等法院、光州高等法院以及水原高等法院。这其中的水原高等法院2019年3月1日起才正式设立,此前,韩国全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水原高等法院设立后,原来由首尔高等法院管辖的隶属于水原地方法院管辖的地区将改由水原高等法院管辖。韩国高等法院主要审判对地方法院合议庭、破产法院合议庭或行政法院第一审判决、决定或命令进行上诉或申诉的案件。高等法院的审判权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行使。</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地方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另外,韩国目前全国共设有18个地方法院,且各地方法院可在管辖区域设置支院和市郡法院,协助地方法院处理部分审判任务,但不作为一个省级,目前全国共有40个支院,100个市郡法院。各地方法院及其支院基本只负责民事及刑事案件第一审审判,且一审审判原则上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但法律规定的下列案件由合议庭审判:民事案件中涉诉金额超过2亿韩元或者涉诉金额无法确定的案件(但有关支票、期票的请求按以及金融机构有关贷款的案件不论金额多少均由法官独任审判);以及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短期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禁锢的案件(但有关支票伪造、习惯性暴力犯罪以及习惯性盗窃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市郡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涉诉不超过2000万元韩元的小额案件、20万韩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的轻微刑事案件。</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韩国的地方法院中存在两个审级。通常而言,地方法院的一审审判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但当当事人对此独任审判的结果不服时,可以上诉到该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当事人对地方法院上诉部门的判决不服时,可以不经过高等法院直接向大法院提出第三审申请,这与我国的一级一审制以及逐级上诉制不同。</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专门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除了大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韩国还设立了专利法院、家庭法院、行政法院以及破产法院等四个专门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专利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法院组织法》修改后,自2016年1月1日起,专利等侵害案件由地方法院合议庭(首尔、釜山、大邱、光州、大田地方法院)负责一审,专利法院负责二审,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因此有关专利的案件在韩国实行三级三审制。专利法院作为一个专门法院,其级别等同于高等法院,专攻自然科学,对有关工程技术等以及实用新型案件的技术事项进行解释和判断。</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家庭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家庭法院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家庭关系登记等非诉案件及各类家庭保护案件、儿童保护令案件的一审及其个别单独案件的二审,在级别上等同于地方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行政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目前,韩国只有一个行政法院,即1998年3月1日在首尔设立的首尔行政法院,在级别上也等同于地方法院。该法院设立之初,除首尔特别市以外,其余地区的有关行政的诉讼案件由管辖该地区的地方法院中的行政部门管辖。但随着各种中央行政机关迁移到世宗大楼,大田地方法院行政部门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首尔行政法院的案件数量相应递减。</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破产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2017年3月1日,韩国设立了首个破产法院,即首尔破产法院,专门负责有关破产案件的一审及部分二审,级别等同于地方法院。除首尔特别市以外,其他地区地方法院本院破产部管辖破产案件第一审。但是春川地方法院江陵支院虽然不是法院本院,但例外地可以管辖个人破产案件。</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宪法法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韩国的宪法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111条第1款拥有5项权限,包括关于由法院提请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审判;弹劾的审判;政党的解散审判;关于国家机关相互间、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间及地方自治团体相互间权限争议的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关于宪法诉愿的审判。一般而言,宪法法院与其他法院发生联系的情况,通常是由违宪审查引起的。提请宪法法院对某一部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一般而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判定某部法律违宪与否成为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前提时,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向宪法法院提请违宪审查;二是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申请被拒时,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申请。</span></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小组讨论</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