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出台了,并于2022年11月1日施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可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奖励扶助。子女满18岁以前父母可领取每月不少于5元。为山东省点赞!</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p><p class="ql-block">鲁卫发〔2022〕3号</p><p class="ql-block">第一条 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p><p class="ql-block">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p><p class="ql-block">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p><p class="ql-block">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有关工作。</p><p class="ql-block">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p><p class="ql-block">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p><p class="ql-block">第八条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p><p class="ql-block">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p><p class="ql-block">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p><p class="ql-block">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p><p class="ql-block">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p><p class="ql-block"> 2022年10月31日印发</p> <p class="ql-block"> 为什么说只有部分退休人员才能领呢?因为自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推行“二胎”后,独生子女就正式取消了。2016年1月1日以后将不再办理新的独生子女证,只有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拿到独生子女证的群体且不再生二胎的,才有机会领到独生子女补助。由此可知: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且不再生二胎的,退休以后,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补助费。其余退休人员,无法领取。</p><p class="ql-block"> 由此可知,山东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可分为以下4种:</p><p class="ql-block"> 1.独生子女父母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p><p class="ql-block"> 2.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p><p class="ql-block"> 3.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p><p class="ql-block"> 4.对于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奖励扶助。</p> <p class="ql-block">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包括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以及2014年9月时的警衔津贴等与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挂钩的项目;“提高的计发比例”独生子女提高比例为5%;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p> <p class="ql-block">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下面以图表的方式解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