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义务教育阶段不给娃上学会被追责甚至提起诉讼

一介草民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告知书</font></b></h1> <h3>尊敬的家长(监护人):<br></h3><h3>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请您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用心用情关心关爱孩子,让孩子在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当地党委、政府和学校将根据您孩子的特点,尊重孩子的人格,帮助孩子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增强学习的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同时,全面落实教育扶贫和资助补助政策,为孩子在校安心学习和生活提供全面保障。</h3><h3> 对拒绝送孩子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监护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司法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村、社区“两委”及村民(居民)小组,依法实施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等措施,直至适龄子女返校就学。 </h3> 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教育和引导孩子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帮助孩子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逐步成长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决不能因为父母的疏忽或不作为让孩子失学辍学,带来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br> <b><font color="#ed2308">不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孩子入学的父母会承担法律责任吗?<br>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font></b><br> 来看看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警示案例<br><br><font color="#ed2308"> <b> 1.不送孩子上学家长吃上官司</b></font><br>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某乡村民张某良、张某海,在2019年春季学期开学后,未将义务教育阶段内的子女送校就读。县教育行政部门、乡政府、学校、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多次到两户家中耐心劝返,认真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敦促其将子女送校接受义务教育,但均无效果。之后,所在乡人民政府先后对张某良、张某海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两人拒不执行。 为保障孩子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托起山乡孩子的梦想,斩断贫困代际传递,2019年11月,所在乡人民政府向禄劝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将张某良、张某海告上法庭,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019年12月,禄劝县法院到被告所在村开展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不送娃娃读书,家长吃上官司了”的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巡回法庭开庭前,当地各族干部群众纷纷赶来旁听和围观。法庭针对每个被告家长及其子女的实际情况,严肃申明了违反国家法律,不履行法定义务将受到的惩处。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良、张某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若不履行判决,乡政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r> 在场旁听的很多村民表示:“以前,保守旧思想旧思维,认为活在山里,读不读书都一样。”“如今,吃上官司了才知道,不送娃娃去上学,是违法行为……” <font color="#ed2308"> <b> 2.家长拒不送子女返校就学被拘留</b></font><br> 被拘留人水某,系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某镇村民,其女儿叶某当时15周岁,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在就读义务教育七年级期间,叶某无故离开学校到外打工,其父无正当理由未劝送叶某返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br>为保障未成年人叶某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叶某的监护人水某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多次和学校教师一同到水某家中做劝返工作,但水某拒不履行义务,一直未将叶某送回学校继续读书。多次劝导无果,其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水某限期将叶某送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并对水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期缴纳。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在镇人民政府遂向西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向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在对水某进行批评教育后,执行干警当即将被执行人水某带回西盟县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br> 在西盟县人民法院和所在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执行干警和叶某本人取得联系,认真讲解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将其父违反相关法律受处罚的执行情况告知叶某。叶某最终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及事情的严重性,同意回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br><br> <font color="#ed2308"> <b> 3.处罚非法招工单位帮助辍学学生返校</b></font><br> 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某中学初中学生吴某某,在校期间屡次打架、旷课,无心学习,就读初中一年级期间无故离校,长期未返校上课。经学校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对其和家人多次动员教育引导均未返校,后得知吴某某在当地一娱乐场所打工。 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吴某某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吴某某同学的监护人送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送辍学子女返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同时,由元谋县人社、市场监管、教育体育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接收吴某某同学打工的娱乐场所进行走访调查,经核实,吴某某同学确实在该娱乐场所打工,鉴于吴某某未满16周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元谋县人社局对该娱乐场所处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娱乐场所负责人立即解除用工关系,将吴某某送交其监护人。<br> 在地方政府、各部门和学校的共同配合、耐心教育及帮助感召下,吴某某同学的家长杨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自己没尽到家长的责任,认识到孩子受教育的重要性,终于说服孩子返校上课。 <h5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非法招用童工应追究责任—从重处罚</font></b></h5><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br></b></div> 申诉人:白某,女,14岁,某乡镇企业工人。 被诉人:某乡镇企业。<br><br> 1995年11月,申诉人白某以被诉人在其生病期间,将其无故辞退为由,向县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被诉人承担其医疗费和生活费。<br><br> 1995年8月,被诉人某乡镇企业到申诉人家乡招收女工,申诉人前去报名被录取,但被诉人要求其必须在招工登记表上填为16岁,不能填真实年龄(14岁)。进厂后,由于劳动强度较大,又没有正常休息日,两个月后,申诉人白某患了重病。被诉人见状,决定一次性给付申诉人100元生活费,将其辞退,打发回家。<br><br> [案情分析] 这起劳动侵权案因被诉人某乡镇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而引发。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本案被诉人明知申诉人白某没有达到法定招工年龄,却有意让其隐瞒年龄进行招用,从事繁重劳动。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劳动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br><br><br><br> [案情结果]  某县劳动监察部门经立案调查核实后,分别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至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br><br> 1.对被诉人非法招用童工行为从重处以罚款;<br><br> 2.提请被诉人上级主管单位对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和招工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br><br> 3.责令被诉人对申诉人白某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font color="#ed2308"> <b>辍学行为是不是严重的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家庭是不是应当受到批评和处分?</b><br><br>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教育,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b>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br><br>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br><br>  1、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br><br>  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br><br>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br><br>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br><br>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br><br>  3、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 <font color="#ed2308"><b> </b> <b>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b><br><br>  1、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br><br>  2、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br><br>  3、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r><br>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br><br>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br><br>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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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

接受

申诉人

人民政府

或者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