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在一些企业中会要求<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p><p class="ql-block"><b>兼管其他非本职工作</b></p><p class="ql-block">也会将安全生产、<b>环境保护等职能</b>纳入同一个部门<b>(如:HSE或EHS)</b></p><p class="ql-block">甚至这个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p><p class="ql-block"><b>还会承担更多</b>(如:HSSE或QHSE)</p><p class="ql-block">那么...</p><p class="ql-block">▼▼▼<b>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定义是什么?</b>近日,应急管理就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一一作了明确回复</p> <h3><strong>◆咨询:</strong>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置HSE管理部,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管理员证,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时间: 2022-01-15<h3><strong>◆回复:</strong>依据<strong>安全生产法</strong>释义,<strong>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strong>《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strong>,</strong>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 2022-01-19</h3></br></h3></br><h3> <h3><strong>◆咨询:</strong>近期检查,有专家提出:安全环保部经理,因兼管环保,所以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请问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咨询时间: 2022-01-17<strong>◆回复:</strong>依据<strong>安全生产法</strong>释义,<strong>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strong>《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 2022-01-20</h3></br><h3> <h3><strong>◆咨询</strong>《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h3></br><h3>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h3></br><h3><strong>◆回复:</strong>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strong>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strong><strong>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strong>回复单位: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h3></br><h3><strong>案例1:</strong><strong>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场,未安排专人现场指挥,2死1伤事故施工负责人被判刑!</strong></h3></br><h3><strong>河北承德围场县男子李某安排几名工人拆卸塔吊,施工期间塔吊吊臂折断,造成3名工人坠下,造成<strong>两人死</strong><strong>亡一人受伤</strong>的惨剧。2022年1月从法院获悉,李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缓刑。</strong></h3></br><h3> <h3>经查,李某在拆卸塔吊施工过程中作为施工负责人,<strong>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在场,未安排专人现场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strong></h3></br><b>多省发文</b><b>安全员直接委派</b><h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strong>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委派制</strong>今日正式实施。</h3></br><h3><strong>重点梳理:</strong></h3></br><h3>1、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strong>直接委派</strong>制,</h3></br><h3>2、工资待<strong>遇应高于同级</strong>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strong>优先</strong>考虑。</h3></br><h3>3、专职安全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专职从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和项目<strong>不得安排专职安全员兼任其他岗位</strong>和开展其他工作。</h3></br><h3>4、表决权、处置权、<strong>停工权</strong>、否决权。</h3></br><h3> <h3><strong>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委派制的通知</strong></h3></br><h3><strong>甘建质〔2021〕320号</strong></h3></br><h3>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甘肃矿区建设局:</h3></br><h3>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对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度。</h3></br><h3><strong>一、时间范围</strong></h3></br><h3>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项目,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首先在国有施工企业、大中型施工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开展。经过一年推行成熟后,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h3></br><h3><strong>二、委派方式</strong></h3></br><h3>施工企业或企业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对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和管理,从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中选定专职安全员派驻项目施工现场,并进行书面委托授权,由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职安全员人事关系应在施工企业层面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施工企业发放和购买,专职安全员绩效奖金与其尽职履责情况挂钩,<strong>工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strong>已委派的专职安全员因离职、调动、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委派新的专职安全员上岗,同步履行岗位调整变更程序。</h3></br><h3><strong>三、专职安全员配备</strong></h3></br><h3>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与施工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专职安全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专职从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得安排专职安全员兼任其他岗位和开展其他工作。专职安全员配备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的,应任命一名专职安全员为项目安全负责人。</h3></br><h3><strong>四、专职安全员职责</strong></h3></br><h3>专职安全员代表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直接对委派施工企业负责,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将相关情况如实计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立即督促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直接向负责项目安全监督的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处理。</h3></br><h3><strong>专职安全员职权主要包括:</strong></h3></br><h3><strong></strong><strong>1.表决权。</strong>参加项目安全相关会议和安全方案的评议审查;</h3></br><h3><strong>2.处置权。</strong>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置;</h3></br><h3><strong>3.停工权。</strong>对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strong>;</strong></h3></br><h3><strong>4.否决权。</strong>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考核有否决权。</h3></br><h3><strong>五、全员安全职责</strong></h3></br><h3>施工企业和项目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是本项目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施工企业和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尽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控措施。</h3></br><h3><strong>六、工作要求</strong></h3></br><h3><strong>(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责任落实</strong></h3></br><h3>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推行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摸清推行范围内施工企业和项目情况,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积极推动施工企业和项目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和推行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度,落实落细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h3></br><h3><strong>(二)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strong></h3></br><h3>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通过宣贯培训、观摩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施工企业和项目充分认识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h3></br><h3><strong>(三)强化督促指导,推进制度实施</strong></h3></br><h3>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施工企业和项目落实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施工企业和项目可通报表扬,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优创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未建立相关制度、未推行委派制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要加强督促指导,并纳入较高风险监管对象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保障项目施工安全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h3></br><h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3></br><h3>2021年10月20日</h3></br><h3>山东</h3></br> <h3>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br></br></h3></br><h3>《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strong>企业安全总监</strong>制和<strong>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strong>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h3></br><h3>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h3></br><h3>江苏</h3></br> <h3>江苏省安委会于2020年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br></br></h3></br><h3>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通知》的一大重点内容: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h3></br><h3>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h3></br><h3>湖北</h3></br> <h3>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h3></br><h3>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h3></br><h3>宁夏</h3></br> <h3>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实施范围:<br></br></h3></br><h3>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2018〕113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h3></br><h3>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h3></br><h3>安全总监制度推行范围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h3></br><h3>北京</h3></br><h3>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h3></br><h3>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h3></br><h3>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h3></br><h3>深圳</h3></br> <p class="ql-block">《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b>◆条文主旨</b>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b>◆条文释义</b>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b>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b>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b>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b>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b>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加大事故预防的有效性,一定要强调源头防范,只有从源头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辨识并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公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别和评估工作。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干适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生应该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b>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b>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位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b>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b>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b>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b>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针对以上情况,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该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b>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b>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是难以做到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他们掌握相应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例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妥当。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b>8、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b>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各地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经验,如安全总监等岗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认真总结吸纳安全生产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在法律中予以体现,授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b>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并能认真贯彻</b>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标准。<b>(2)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b>,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b>(3)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b>,具有从事本行业的经验,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b>(4)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b>,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