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机(电)动三、四轮车告知书<br><br>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电话 <br>您好!现将机(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相关规定告知如下:<br>1.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机(电)动三(四)轮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由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方可上道路行驶。<br>2.不属于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电动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按照车辆属性,依法对无证(准驾不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电动三轮摩托车为D证,电动三轮汽车为C3证,新能源轿车为C证。<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的规定,你所驾驶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规定,你所驾驶车辆已经违反上述规定。<br>附相关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br>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br>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br>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br>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br>《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br>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或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br> <br><br>本人签名: 时间:20 年 月 日